信用证软条款探究( 三 )

1.在开立信用证时规定附加生效条件,即开出暂不立即生效的信用证。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都应该是开立即生效的信用证,但是也存在需要达到某种生效条件才能够生效的情况。如“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开出后暂时不生效,待进口商申请的许可证签发后才通知生效,或等货物经开证申请人检验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如果开证申请人未通知则信用证无法生效,卖方不能及时按照信用证条款履行义务,开证申请人就能理所当然地取得卖方的违约金、佣金、质押金等。

2.信用证要求卖方提供信用证要求的所有相关单据,通常情况下这些单据的取得都是卖方能够做到的,于是开证申请人在议付单据上设置软条款让卖方提供无法顺利取得的单据,造成不符交单。如:信用证中规定,卖方必须提交由开证申请人签署的货物检验证明或者收货单据。如果开证申请人不提交货物检验证明或收货单据,卖方面临被拒付的风险。

3.要求满足信用证中潜在高风险的条款。在海运提单上对船籍和船龄规定苛刻的限制,或者规定信用证的有效地点是在第三国或开证申请人所在国,这类条款都属于潜在高风险条款。就运输单据来说,海运提单是需要审慎处理的单据之一。空白抬头的海运提单经过空白背书,持有海运提单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取得货物。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要求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将其中一份空白抬头以及空白背书的正本海运提单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据此条款,卖方实际上将承担着可能失去货物和无法收回货款的较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