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肉面卖78元店主被罚5000元 违反的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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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武汉市发改委发布消息,对在天河机场候机厅卖高价牛肉面套餐的某店,开出了5000元的罚单,理由是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据悉,这是我省印发《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规范(试行)》以来,开出的首张罚单。





据武汉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案起因来自9月20日的一起举报,举报者反映武汉天河机场候机厅内某牛肉面店售价为78元/份。武汉市发改委责成武汉市物价监督检查局会同黄陂区价检局前往调查,发现被举报的店家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5000元罚款是国家规定的没有明码标价封顶罚款。”武汉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这家店的行为,还违反了今年5月31日我省印发的《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规范(试行)》。





据悉,目前黄陂区成本局正在对该店及周边就近区域市场相关商品进行成本及价格调查,下一步将依据调查结果,按照价格水平大体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经营成本、质量状况、消费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规范。





目前武汉有38处为相对封闭区域内的商品和服务单位,物价部门将对这些单位实现价格监管全覆盖。(楚天金报 记者张军 通讯员周钢、向颖轶)





湖北省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湖北省价格条例》、《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相对封闭区域内发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相对封闭区域,是指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大型展览区、火车、轮船等由于特殊位置、安全或者管理需要等因素形成相对独立封闭的场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对封闭区域内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对封闭区域内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相关价格工作。





第五条 相对封闭区域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就近区域市场相关商品、服务价格水平大体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经营成本、质量状况、消费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属于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真实明确标示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及相关信息。同时提供满足基本需求、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供消费者选择。





第七条 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全面记录所经营商品和服务的成本、价格情况,完整保留相关资料;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的成本调查、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监管所需相关资料。





第八条 相对封闭区域内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选择在区域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把区域内价格与就近区域市场相关商品、服务价格水平大体相当作为重要条件,并以合同形式与经营者约定。同时,通过降低租金标准和其他管理费用等措施,降低经营者经营成本,为实现区域内价格与就近区域市场相关商品、服务价格水平大体相当创造条件。





相对封闭区域内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督促经营者作出并履行在区域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价格与就近区域市场相关商品、服务价格水平大体相当的承诺。





第九条 相对封闭区域内的业主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公布区域内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





(一)公布内容。公布与相应区域消费人群需求关系密切、消费量大且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如饮料、方便面、部分餐饮、大众快餐主要品种、景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汽车修理等商品和服务价格。





(二)公布方式。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布。有自办网站的,通过自办网站发布;没有自办网站的,可以在其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发布,也可以在封闭区域显著位置以公示栏、显示屏等方式进行公布。





第十条 相对封闭区域内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区域内经营者的管理,引导其依法诚信经营,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价格监督检查。因疏于管理,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函告、约谈、公告等方式,对有关业主或者管理单位进行提醒告诫。





第十一条 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和业主或者管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商品及服务的价格信息;





(二)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附加不合理费用或者条件;





(三)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





(四)利用虚构原价、虚假标价、虚假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





(五)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内,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结算;





(七)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八)强制、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交易价格或者有偿服务;





(九)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十)达成或者组织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不公平价格行为和垄断行为。





第十二条 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不按照与就近区域市场相关商品、服务价格大体相当原则制定价格,致使区域内相关商品、服务价格水平过高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调查经营者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并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等措施,引导、督促经营者合理定价。





第十三条 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和业主或者管理单位违反本规范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反垄断法》、《湖北省价格条例》、《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并按规定纳入价格失信者名单。





第十四条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湖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7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综合楚天金报、长江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