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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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





□记者 刘兵





本报讯 海南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近日下发通知,为进一步降低海南省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我省继续阶段性降低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通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一)、(二)、(四)、(五)项中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其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自2018年5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总费率(单位0.5%,个人0.5%)至2019年4月30日;自2018年5月1日起,我省工伤保险在用人单位(含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50%至2019年4月30日。





通知要求,相关部门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