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公园内滑倒骨折状告索赔 二审判公园担七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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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老人园内散步出意外后状告公园索赔
二审判决与一审截然不同
老人滑倒骨折 公园担七成责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核心提示
两年前,67岁的白某在晚饭后到南宁市青秀湖公园散步时,脚下一滑摔至骨折。白某认为,是公园道路上有淤泥青苔,导致他摔倒受伤,公园该对此负责。但公园方认为,是白某自己不注意摔倒的,与公园设施无关。为讨说法,白某两次将公园管理方——南宁市青秀湖公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园方)告上法院,索赔4.6万余元。老人在公园内散步滑倒骨折,是该怪他自己不注意,还是该怪公园管理不善?一审和二审出现了不一样的判决,请往下看——
意外
老人公园散步摔倒致骨折
白某今年67岁,家住青秀湖公园附近,平时,白某很喜欢到这里散步、锻炼。意外发生在2015年9月26日。
白某告诉记者,当天约18时30分,他在吃过晚饭后,像往常一样到青秀湖公园散步。走到该公园悠然堂附近水泥路下坡处时,白某看到这段路上有很多水渍、划痕,不敢走,于是想沿着青草地下坡。可刚走两步,白某发现草地较陡难以行走,只得回头选择走水泥路。因该段水泥路长期被水浸泡,有淤泥且长有青苔,他尽量选择看起来较干的地方下脚,谁知一脚踩过去还是滑倒了,整个人疼得爬不起来。
躺在地上的白某赶紧给家人打了求助电话。公园工作人员也很快赶到现场,并打电话叫来了救护车。眼看天色已黑,白某的女儿赶到后给现场拍了几张照片,就陪着白某去了医院。经医生诊断,白某右腿骨折。
次日,白某的女儿找到园方,协商父亲受伤赔偿一事。但园方认为己方无过错。因协商不下,白某的女儿再次到事发地点补拍照片,这些白天拍的照片可以清晰看到事发路面布满青苔,而且有不少淤泥。
2016年底,白某逐渐康复后,将园方和某物业公司一起告上青秀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4.6万余元。
一审
原告举证不能责任自担
“青秀湖公园作为一个供老百姓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管理方理应对公园内的道路等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白某说,事发处的路面长期被水浸泡产生淤泥青苔,管理者对此视而不见,不及时清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公园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白某向法院提交了事发时他受伤倒地的照片,以及事发次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记者查看了这些照片,事发现场确实能看到很多积水和淤泥。但白某女儿用于拍摄照片的手机因故障已无法提供原始照片,导致这些照片无法提供具体拍摄时间。
对此,园方则提交了公园内张贴的“小心路滑”的警示牌等证据,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园区进行的日常保洁和维护记录。
青秀区法院认为,白某主张他在青秀湖公园摔倒受伤是因公园方未尽合理的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所致,但他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他在青秀湖公园内摔倒,所提交的照片虽显示路面存在积水情形,但无法显示具体的拍摄时间及是否为事发的具体地点。而青秀湖公园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已向游客进行了游园注意事项的警示告知义务,并对园区进行了日常的保洁和维护,证明其已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白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摔倒受伤,是公园方疏于管理导致。
2017年8月,一审法院判定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白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院。
二审
公园未尽管理义务要赔
为了自证,二审中,白某专门提交了他从各个角度拍摄了事发地点的场景,并拍摄了视频,以佐证自己确实是在青秀湖公园悠然堂前的水泥路上摔倒。通过几张照片的位置进行串联,白某摔倒的地点得到确认。
园方对白某在公园悠然堂附近摔倒没有异议,但对具体的地点有异议,却又未能提供具体摔跤的地点。
据此,南宁市中院认为,白某已经举证证明,他是在青秀湖公园悠然堂附近散步,由于路面有淤泥,导致脚踩过去滑倒摔伤。摔伤地点与某物业公司的记录地点相吻合,对白某的主张法院予以认定。而南宁市青秀湖公园管理办公室作为公园的管理方,未及时清理路面积水、淤泥,导致白某在经过事发路面滑倒摔伤,应承担七成责任。白某未尽注意义务,自身担责三成。经厘定,白某的各项损失为3.1万余元。
6月22日,南宁市中院二审判决,园方需赔偿白某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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