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从法院二楼厕所跳下逃脱 南通警方悬赏2万全力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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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从法院逃脱的马廷江。警方供图
26日上午,南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团伙贩卖毒品案。让人意外的是,就在3名被告被押解至法庭前候审时,四川籍毒品犯罪嫌疑人马廷江借上厕所之机,趁看守人员不备,从法庭二楼厕所跳下后逃脱,并向城外逃去。目前南通警方正对毒贩马廷江进行全力抓捕。
紫牛新闻记者
郭小川于英杰
毒贩被宣判前从法院二楼逃脱
6月26日上午,南通市开发区法院对蔡俞、马廷江、朱育华涉嫌贩卖毒品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这已是该犯罪团伙第二次出庭受审。
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27日,法院首次开庭审理了该团伙贩卖毒品案。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夏季至2017年11月间,第一被告人蔡俞在南通市开发区等地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42.4克;第二被告人马廷江在南通市开发区金玉路向被告人蔡俞贩卖甲基苯丙胺37.5克;第三被告人朱育华在南通市开发区龙田花苑等地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35.9克。
据当时媒体报道,蔡俞曾交代,马廷江卖给他一袋毒品,也就是公诉机关指控的37.5克。
第一次开庭没有宣判。6月26日,该团伙再次被押解至南通开发区法院,接受庭审。当天,法院原本计划对3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一审判决。可就在开庭前,正在候审的第二被告人马廷江借口要上厕所,趁法警不备,从二楼厕所跳下后逃脱。
紫牛新闻记者得知,逃脱时的马廷江戴着手铐,但并没戴脚镣,逃离速度较快,也给追捕带来了困难。根据侦查和庭审情况来看,三人贩卖毒品数量较大,行为应当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而马廷江在贩卖毒品前,曾因犯罪入狱,于2014年才刑满释放,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悉,在公安侦查和法院庭审阶段,马廷江都曾自愿认罪。
当事法院发布说明及逃犯情况
当天晚些时候,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被告人马廷江脱逃的情况说明”——
6月26日10时,本院刑事审判庭拟对马廷江等三名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被告人进行宣判。9时40分许,正在候审的被告人马廷江提出要上厕所,未经法警准许突然冲出法庭,并迅速从二楼跳窗逃跑。本院立即组织搜捕,同时报告区公安分局,公安部门现正在全力追捕之中。后续相关情况我们将及时向社会发布。
马廷江,男,1985年7月生,四川成都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8507033514,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无业。曾因犯抢劫罪,2005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4年5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逮捕。
曾在浙江服刑被提前1年释放
这个逃跑的马廷江到底是什么人?除了法院公布的信息,其他方面披露甚少。紫牛新闻记者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一份于2016年1月5日上传的法律文书,内容是“马廷江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该裁定书是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编号为(2014)浙杭刑执字第3545号,实际上是一份对马廷江减刑的裁定书。
紫牛新闻记者从这份裁定书上看到,马廷江当时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早在2005年1月11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就作出了(2005)甬镇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对马廷江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14年3月24日,浙江省第四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法院审理。当时,该监狱对正在服刑的马廷江给出减刑理由是: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法院对此给予认可,称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纪守法,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依据相关材料的佐证,认为马廷江符合减刑的条件,依法裁定对其准予减刑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1年。
这份减刑决定作出后的第二个月,马廷江即被刑满释放。至于重获自由的马廷江为何走上贩毒之路,紫牛新闻记者暂未从相关部门获得回应。
当地警方发布悬赏追捕通告
马廷江身负重案,逃脱后给社会带来极大隐患,引起广泛关注。事发后,南通警方迅速启动“关城门”应急预案,调动警力进行全方位地毯式搜捕。根据研判,马廷江逃跑方向为通州区张芝山区域。目前苏通大桥及各个主要出市通道已布控设卡。目前警方已锁定范围,正全力抓捕中。
此外,警方也发布了悬赏通告,希望公众提供线索。
根据通告,马廷江是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男,今年33岁,逃跑时身着黑色圆领T恤衫,前有方形印花图案(尺寸为20*30CM,图中有LOM字母),下身穿黑色裤子,黑色皮鞋。头发较短,长方脸,身高175cm左右,身材较瘦,颧骨较高,一字浓眉。
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提醒广大群众,发现此人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提供有效线索的公安机关将给予人民币5000元奖励,直接抓获的将给予人民币20000元奖励。
联系人:李警官13390960200或85026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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