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高温预警不断 哪些人可以领取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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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多地高温预警不断 哪些人可以领取高温津贴?





人民网北京6月26日电(张文婷)进入六月末,一波波热浪涌来,高温预警不断,各地也开始陆续进入“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气温达到多少度可以发、哪些人群可以享受这类福利成了大家关注的话题。





工作环境低于33摄氏度不发放高温津贴





据了解,建立高温津贴制度,是夏季对于高温劳作人员的特殊保护措施。目的是对劳动者高温天气下作业额外的消耗给予补偿。





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这个文件明确规定了高温津贴的发放对象为,夏季在室外露天作业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摄氏度以下环境作业的劳动者。也就是说,如开了空调,室内温度仍未降低至33摄氏度以下的,在室内工作的员工仍可享受高温津贴,反之,企业可以不发高温津贴。





除了高温津贴,用人单位还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此前曾有调查显示,高温津贴遭克扣,或用饮品冲抵现象比较普遍,建筑工人、保洁员等多个群体都表示未享受过高温津贴。





对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高温津贴需纳入工资总额,且明确表示用人单位不可以用绿豆汤、冷饮等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这意味着企业必须在发放工资时将高温津贴单独列项明示,杜绝了企业逃避或拖欠职工高温津贴的行为。





因为高温津贴性质上属于工资,对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如若企业不发放高温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高温津贴争议应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在职期间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离职时则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各地高温津贴支付时间、费用有所不同





由于全国气候条件的差异,各省份规定的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有所区别。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例如北京、山西等北方地区的发放时间段为6到8月,海南省的发放时间长达7个月,为4到10月。





在津贴标准方面,各省份区别也较大。近期一些省份对高温津贴作出了上调。江苏将高温津贴标准从每月200元涨至300元,每年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天津则是将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挂钩。2018年该市职工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为168元每月,较上一年上调了10元,高温津贴标准为31元每天,比上一年上调了2元。





高温时期还可享受防暑降温费





除了高温津贴,夏天还有一种福利叫防暑降温费。这个福利,一般只要公司愿意,每个人都能领到。因为防暑降温费是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所以,如果劳动者不是高温作业,不符合高温津贴的领取政策,夏季仍领到了降温费或降温实物,那就说明公司的福利待遇比较好,提供了防暑降温费这项福利。





需注意的是,与高温津贴不同,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为高温作业职工支付的特殊消耗补贴。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发放防暑降温费,而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