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江豚 买家卖家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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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江豚 买家卖家均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孙莹)海产品商贩鞠某以100元的价格从鱼贩手中买了4条江豚,随后加价50元倒卖给北京海鲜商行老板都某。都某刚把江豚放在摊位上出售,便被眼尖的群众举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都某和鞠某昨天在西城法院受审。法院审理后当庭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据悉,此案是国内首例非法买卖江豚案。





据检方指控,被告人都某、鞠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经价格协商,鞠某将江豚4条出售给都某,通过运输公司运送至都某经营的海产品商行。都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在其经营的海产品商行欲将之出售,被北京市农业局渔政执法部门查获。





两名被告人买卖的江豚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长江江豚更有“水中大熊猫”之称。





在法庭上,两名被告人都表示认罪。鞠某长期从事从山东收购海产品转销北京的生意,他自称是以100元的价格从鱼贩手里买的这4条江豚,然后电话联系“下家”都某,以150元的价格转卖给都某。2017年3月14日,鞠某直接将4条江豚放在大货车上,撒上冰,就从山东发往北京。





做海产品生意多年的鞠某和都某,对于江豚都有所了解。“江豚大概一米多长,灰黑色,没有背鳍,头是圆的,嘴里有牙。和平时看到的海豚不一样。海豚的嘴是尖尖的,但江豚是圆的。”鞠某能清楚地描述出江豚的外形特点,而都某表示,江豚在他老家被称为“海猪”,是不能买卖的。





都某此前并没有卖过江豚,也不知道行情,伙计问他怎么卖,他就说按8块钱一斤卖。4条江豚摆在摊位一上午无人问津,却被眼尖的群众发现,拍下照片向渔政执法部门举报。





法院经审理认为,都某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鞠某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都某在实施出售过程中,属于犯罪未遂;到案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事实且具有坦白情节。





最终法院判处都某、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J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