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男子运输毒品18030克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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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广西新闻网防城港6月21日讯(记者周隆富 通讯员林文瑶)6月21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犯运输毒品罪的罪犯冯忠琼执行死刑。2016年3月,冯忠琼因参与运输毒品18030克而被公安机关抓获。
1973年出生的罪犯冯忠琼本案前无业,曾于1995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冯忠琼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冯忠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冯忠琼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于2017年9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16年3月15日晚,被告人冯忠琼按照“阿四”(另案处理)电话指示,到指定地点取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藏放在其宁明县那堪镇家中床下。次日上午,冯忠琼按照“阿四”电话指示,与马善增(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会合。随后,冯忠琼与马善增将毒品放在摩托车上捆好后,按照“阿四”事先安排,由冯忠琼驾驶摩托车在前方探路,马善增驾驶装毒品的摩托车在后,共同将毒品运往宁明县。当二人行驶至宁明县北江镇北江桥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8袋,净重18030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忠琼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伙同他人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冯忠琼虽受雇运输毒品,但其行为积极,接取、保管毒品,提供运毒车辆,直接运输并负责探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冯忠琼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且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深,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冯忠琼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有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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