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判决执行后也要履行恢复环境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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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电(记者 岳红革)近日,由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提起的被告肖兆红、周河工土壤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及被告刘凯强、随高攀土壤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同时在西安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宣判。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肖兆红、周河工以承担连带责任的形式分别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65万余元和54万余元;判决被告刘凯强、随高攀共同承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5万余元。
2012年6月始,河南省永城市农民肖兆红在西安市谭家街办下水腰村租赁场地私开电镀厂,进行金属品电镀加工,并将电镀作业产生的大量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私挖的渗坑中。2014年初肖兆红又雇用同乡周河工到该厂工作,负责镀锌等,非法施工5个月。2015年7月16日,西安市环保局、西安市公安局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肖兆红、周河工的违法排污行为,当场将二人抓获。经西安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该厂渗坑内污水总锌含量、总铬含量均严重超出了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下渗地下13.4米以内,径渗地下9.48米以内,测算出土壤污染体积在4424.04至5308.84立方米。2016年5月,西安市灞桥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兆红、周河工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3月始,河南省夏邑县农民刘凯强、随高攀在相邻地点共同出资租赁场地,也私开了一电镀厂。二被告在未采取环保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电镀加工,经检测受污土地体积在254.16至304.99立方米之间。2015年7月被查获。2016年5月,被告人刘凯强、随高攀因污染环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目前,4名被告人均刑满释放。但刑事判决生效并执行后,土地污染的后果仍然持续,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继续。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2017年6月,西安市检察院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四被告进一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3月6日,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两起性质相同的案件,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作出了上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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