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英烈荣誉尊严将被起诉 旌阳检察联合多部门会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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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德阳6月13日讯(记者周鸿)13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保护,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近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委宣传部、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区民政局、区工商局、区文广新局会签了《关于加强协作捍卫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目标任务、线索移送、举报奖励、部门职责、协作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突出规范了三个方面重要内容:





明确案件线索移送的三种情形。一是负有英雄烈士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存在侵害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的情形,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有关线索和材料移送检察机关;二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行为需由行政机关查处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三是检察机关发现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时,经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改正,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当将线索移送区监委调查处理。





规范支持起诉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三类事项。一是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二是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向行政机关寻求帮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三是属国有文物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建立沟通联系协作配合机制。行政机关在查处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行为时,如遇被调查人阻碍调查等情形,可商请公安、检察机关协助。负有英雄烈士保护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协调法律适用、诉讼程序、司法援助等问题,同时建立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为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沟通。





《意见》的出台,对旌阳区形成共同维护英烈尊严、弘扬革命精神的良好氛围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表示,该院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强化检察公益监督职能,督促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主动加强沟通联系,凝聚合力共同捍卫英烈荣誉与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