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违约金 就不能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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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段女士为儿子挑选了一家学前班,4月21日,她预交了5月份的学费,但9天后,该教育机构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教学,搬走了所有教学设施。在民警的调解下,教育机构负责人返还了55%的学费,但段女士认为,剩余学费、学杂费及违约金、精神损失费等都应赔偿,多次协商无果后,她将该教育机构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教育机构收取学杂费的前提是用于购买书本并为孩子提供教育培训,现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双方合同无法实现,故段女士要求按月退还该项费用的诉求,法院给予了支持。而她声称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无法律依据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中,段女士与教育机构形成了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但教育机构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违约行为。





并不是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就不能进行赔偿。如果造成实际损失,且该损失与合同有直接联系,是可以索赔的。但本案中段女士所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等,从证据上看多是维权时产生的,但很难说和教育合同有直接关系。





法官建议,家长在选择教育机构的时候对合同要仔细研究,明确双方违约责任,这样才可以有效保护家长和学生的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