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密是告密,权利是权利 | 马少华

前不久,北京建筑大学的许老师因为在课堂上批评学生不专心上课,将中国人与日本人做了不恰当的对比,受到记过处分。网络舆论对该校处理决定提出批评,意在为教师争取宽松、自由的学术空间。

但是,在此舆论中对学生“告密”的批评,也可能无意中否定了学生对教学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这可能由于校外的批评者对学生的制度性权利相对模糊,也不够敏感。

告密是告密,权利是权利。让我试着把它们的差别说清楚。

我觉得,“告密”之所以在道德上应当弃绝,是因为,它在本质上是对私人之间信任的背弃,由此伤害整个社会的信任预期。它会造成人人相疑的社会。而按照弗兰西斯

?

福山的说法,信任,作为一种“社会资本”,正是繁荣和创造的基础。在我看来,它当然也是人们幸福感的基础。


告密是告密,权利是权利 | 马少华


“文-革”中政治高压之下的告密,不仅发生在在同事、朋友之间,甚至在夫妻、亲子之间,往往造成人伦悲剧。它对社会的的伤害性之大,至今令人不忍回顾。当今人们警惕告密之风,也正是对“文-革”之后人们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信任关系的珍护。私人关系中的自由表达,来之不易,它正是信任这种社会价值的主要体现。

2015

年,《人民日报》发表一篇《不告密不揭发是道德底线》说:

“告密成风的社会,是人人自危的社会,告密使人与人之间失去基本信任,甚至相互侵害,冲击人们的价值判断,毁掉社会的道德基础。”

——这是正确的判断。这个判断,用在批评学校让学生相互揭发翘课上,可能都是合适的。学校不应为求管理之便而损害学生之间的信任关系。

但这篇文章这次被重新转发,用在北京建筑大学许传青老师的课上言论被学生反映给学校这件事上,则未免粗疏。


如果我们仔细想想,在课堂上,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其实并不是一种私人间的信任关系。而教学过程并不需要私人间的信任关系。师生之间的教学交流内容,也不包含私密性信息。

总体来说,教师在课堂上的表达,是一种公开表达,不能算秘密,没什么不可以宣之天下的东西。而教室也不是私密环境。因此,学生对教师的课堂言论表达意见,不能算是告密,无论在什么场合,通过什么渠道表达这种意见

真正的问题在于:一、学生向学校反映老师的课堂内容,是否出于良心?内容是否客观全面?二、学校判断教师言论的尺度是否过苛?程序是否公正?

具体来说,那所大学对许老师的课堂失言上纲上线已属不当,而在此事已于去年做出调查结论之后,今年再次加码处罚,更属程序不当。


 

      

我从来认为:

是非是一回事;权利是另一回事。权利可能被不当行使,但我们不能因此否定权利本身。

    那么,学生有没有对教师的课堂言论表达意见的权利呢?

权利不是随便说有就有,说没有就没有的。要有根据。

学生的权利依据,除了法律,就是大学章程。

大学章程,被认为是大学的宪法。它的基本构架是学校、教师、学生三个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作为高校教育改革的一部分,经过近年来的推动,国内各所大学的章程差不多都已建立,由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教育部核准,公示于众。

比如,《齐鲁工业大学章程》,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载明学生享有的权利。第八款是:“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个表达过过于宽泛抽象,没有明确学生对教学表达意见的权利。

《北京大学章程》中的相应条款为:“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似乎比齐鲁工业大学章程相应两款更为具体,但学生表达意见的范围,仍然被宽泛地表述为“学校工作”。

我觉得,尽管可以把教师的教学内容勉强算到“学校工作”这个“筐”之中,但人们通常对“学校工作”的理解,是指学校的行政性工作。

    

而吉林大学章程的相应条款是: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

教学活动

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一款权利表述写得比较全面,而且明确提到了学生对

教学活动

提出意见的权利。

厦门大学章程中学生权利的相应条款是:

对教师的

教学效果

进行测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这一条款表述得更为具体、集中。

 

实际上,学生对教学意见的表达权利,已经比较普遍地体现在学生对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估的制度之中了。学生对“教学质量”的评估,虽然不涉及教学大纲、培养方向等宏观问题,不免显得狭窄一些,但也放得下教师讲授的知识错误,甚至课上失言了。

北京建筑大学那位同学对许老师课堂上失言的意见,就可以写到他对老师的课堂质量评估之中。

在我们学校,每个学期末都要求学生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打分并做出评价。评价分数形成之后,学院会在一定程度上公布,并要求教师上网阅读学生的打分并对学生的意见做出回复。

——这就是学生对教师和教学活动的表达权。这种权利是存在,并在具体的制度中得到实现的。至于这种权利够不够,则是另一回事。

因此,如果一个学生在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系统中对任课教师提出意见不算是告密的话,那么,他(她)直接向教学行政部门反映同样的意见,也不应该算是告密。而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

 

学校是由学生、教师和行政管理者三个主体构成的。其中,学生与教师接触更多更近,在教学活动中也会产生更温暖的关系。这是学生和教师都能体会到的。尽管两者仍然有不同的权利。

作为教师,我之所以对学生的权利可能被舆论忽视比较敏感,除了因为与学生日常接触的亲密关系之外,也是因为:我们教师的权利边界,正是学生的权利。如果学生的权利不能清晰确定,教师的权利也就难以清晰了。

这并不意味着,学生权利少一点,教师的权利就会增加;同样也不意味着教师的权利少一点,学生的权利就会相应增加。

学生和教师的权利,都有赖于学校规章中权利制度的保障,尤其是对影响老师与学生各自权利的行政权力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