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住新房父母住破房要严惩,恩施公检法司联手惩治不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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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楚天都市报6月7日讯(记者陈俊)恩施州公检法司四部门近日罕见联合发出通告,剑指部分农村地区自己住好房子却将父母置于危旧破房的子女。四部门表示,对这种未尽赡养义务的违法行为将严厉打击。
这份名为关于敦促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表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含辛茹苦把子女抚养成人十分不容易。但在开展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中,发现部分农村地区存在子女居住于宽敞明亮的安全住房,而让自己的父母等长辈居住在黑、脏、乱、差等条件简陋的危旧房中的现象。这种情况属于未尽赡养义务,遗弃被赡养人的违法行为,应受到全社会的强烈谴责,政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一规定,遗弃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不分或者少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第十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法律援助机构为赡养费追索案件指派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
通告称,自发布之日起,赡养人有安全住房但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旧房的,赡养义务人要立即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同时履行赡养义务,否则政法机关将视情节对赡养义务人进行相应处罚。拒不履行的,被赡养人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追究赡养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为手段骗取、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恩施宣恩就发生过此类案例并由相关部门协助老人向子女提出诉讼。年过六旬患有老年痴呆的侯婆婆老伴去世,她有四个子女,都住在宽敞明亮的楼房,婆婆却住在破烂的土坯房中。2014年丈夫去世后,侯某某便跟随其儿子张某3一起生活,2016年,张某3外出务工后,侯某某便一人独居。随着年龄增长,侯某某生活逐渐难以自理。2018年3月,被告张某2赡养了母亲一月后,认为其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赡养义务,应该再由其他被告履行赡养义务,便于2018年4月15日由其妻子将母亲送到了村精准扶贫“尖刀班”驻地后便不予理睬。2018年4月,除了张某4外,侯某某的其他儿女均不在家,而张某4仅送过一次饭后就再也不管母亲侯某某。
由于老人患有老年痴呆,已经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长此下去,老人将有生命危险,当地有关部门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18日协助老人向宣恩县人民法院李家河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四子女分别按月支付原告800元赡养费,并履行照顾扶养义务,因情势所迫同时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先予执行。
在干警的帮助下,老人的生活终于得到保障,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诉讼事宜将在开庭后进行审判。
巴东县多部门也在上月发出过通告,要求赡养人须立即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居住生活,并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处理好家庭成员关系,确保老人住得安稳、生活舒心;确因老人旧家难舍,故土难离,子女须保证在其原居住地有安全住房、衣食无忧。
对拒不履行的,由司法部门指定法律援助机构代被赡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就地巡回审理,并将审理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对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屋为手段,骗取、套取国家资金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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