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建筑施工企业房产税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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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因为流动性较强,一般除企业本级办公场所外,大多是租用房产或建筑工地的临时性用房。既然有人问,那就必须要回答,所以老师要求远房徒弟小叶子整理了一篇建筑施工企业房产税的笔记,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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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建筑施工企业房产税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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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公司级办公用房以及职工住房,属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房产,需要缴纳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

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其中,房产税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

针对地下建筑物,财税[2005]181号 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中规定:

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而房产原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确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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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租用的房屋因为建筑施工企业不是房产所有者,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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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企业将自建房屋进行出租时,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不区分用途,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按4%的税率征收。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若租房协议中存在免租金条款,不能按照租金收入对房产税进行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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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建筑工地的临时用房,税法规定免缴房产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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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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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将原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其余情况,均为取得使用权或所有权或租金收入的次月起。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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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公司仓库不够用会搭建一些铁皮房,有些生产型企业也会搭建这样的铁皮房,那么铁皮房建好之后是否缴纳房产税呢?

财税地字〔1987〕3号中对房产的定义是这样的: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文件中看,铁皮房符合房产税关于房产的定义。

正常情况下铁皮房是无法取得房产证的,如果有房产证的情况下,要求缴纳房产税。如果没有,如果属于建筑企业的临时性公棚,则不征税。如果不是临时公棚,也没有房产证,但是从定义来看属于房产税中对房产的定义,应该计征房产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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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