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物业费新规:普通住宅储藏室车库不计收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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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布,下月起正式实施。《办法》强调,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针对社会关注的物业收费热点问题,《办法》进行了明确。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临时在物业管理区域车位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费用,但停放未超过二小时的应当免费。物业服务企业有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等情形的,将依照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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