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21个自然保护区将排查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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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日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提出将全面排查全省21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8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所有州县级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
《方案》明确提出,9部门共同组织、协调开展专项行动,指导督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专项行动各项任务。按照国家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阶段工作要求,形成国家督查、省级检查和督导、州(市)和县(市、区)自查相结合的工作格局,着力开展好州县自查、省级督导检查和配合国家巡查督办工作。在全面开展州县自查时,要认真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全面排查、边查边改新增违法违规问题,自查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
在严格实施省级督导检查上,深入开展省级部门检查的同时,联合开展督导督查。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对省级环保、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等7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省级7部门对各州(市)、县(市、区)进行督导。对不认真组织排查、排查中弄虚作假、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未严肃追责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问题突出、长期管理不力、整改不彻底的,对负有责任的自然保护区所在州(市)、县(市、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约谈;梳理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案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调查处理。
配合国家巡查督办中,将在积极做好各项工作基础上,对国家通报、约谈、督办的重点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整改;对移交的问题线索,进行及时查处、严肃追责。
修改后的《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施行
大山包保护区核心区不能去旅游
日前,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下称《条例》),并正式施行。《条例》规定,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其中核心区不能开展旅游。
《条例》指出,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为国务院批准确定的保护区范围。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具体管理办法由昭通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在实验区内,可以按照批准的生态旅游规划,在确保保护对象不受危害的前提下,依法开展观鸟、休闲等生态旅游活动。
核心区禁止任何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确需进入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缓冲区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在核心区、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记者 张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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