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知声陷股权纠纷:被原CMO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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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anews 6月4日消息,物联网人工智能服务公司云知声近期陷股权纠纷,被原CMO陆勇毅告上法庭,经过法院审理,判决确认陆勇毅仍实际持有云知声1.8233%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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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知声陷股权纠纷:被原CMO告上法庭

据悉,陆勇毅与云知声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始于2016年4月20日。截至目前,这场诉讼持续1年多之久。主因是云知声不承认陆勇毅持股。

持股平台转移 所持股份被“非法侵占”

据陆勇毅介绍,该纠纷的大致过程如下:

2013年4月1日

陆勇毅加入云知声参与创业,担任CMO一职,被云知声公司及云知声创始人黄伟、康恒、梁家恩在入职时授予3%的云知声原始股份,对应云知声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

2014年8月6日

云知声新投资人引入,陆勇毅所持股权稀释。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梁嘉恩将51.2%的云知声股权转让给公司的持股平台云思尚德,陆勇毅全部股权由云思尚德代持,为体现代持关系,陆勇毅亲属成为云思尚德合伙人并持有陆勇毅全部股份。

2015年3月20日

云知声接受B轮投资方增资,并出售了所持部分股权,陆勇毅作为云知声公司的隐名股东也在B轮融资时出售了0.1447%的公司股权。为解决股权代持关系下的出让款支付问题,根据云知声公司的安排,陆勇毅及陆勇毅亲属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黄伟订立了股权转让协议,形式上由陆勇毅及其亲属所持有的0.1447%的公司股权出让给黄伟。黄伟收到股权转让款后,再将其中0.1447%对应的金额汇给陆勇毅。

但在上述由云知声拟定协议中的第五条注明“自黄伟向陆勇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黄伟及云思尚德不再为陆勇毅持有任何公司股份”(后经法院判定,此第五条无法律效力,陆勇毅仍持有出让部分后的剩余云知声股权)

2015年3月31日

陆勇毅与云知声公司之间的聘用关系终止,双方未对陆勇毅实际持有的股份进行处理。

2015年5月10日

云知声公司财务经理黄海龙及法务经理李雪给陆勇毅发来邮件,确认陆勇毅的原始股份比例、B轮融资转股比例,股权价款以及剩余股权等数字:其中载明,B轮融资后,陆勇毅继续实际持有云知声公司1.8233%的股权。

2016年2月19日

云知声公司引入B+轮增资,融资结束后,陆勇毅股权比例相应稀释1.6635%。

2016年4月20日

在陆勇毅不知情的情况下,云思尚德将所持有的云知声6225958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相当于云知声公司37.26%股权无偿转让给云思尚义。云思尚义与云思尚德一样,同为云知声公司持股平台。但更换持股平台的同时,云知声公司未对陆勇毅股权的代持做出相应安排,使陆勇毅实际持有的股权存在被非法侵占的风险。

法院一审判决陆勇毅胜诉,确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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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知声陷股权纠纷:被原CMO告上法庭

2018年5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在案名为“老员工期 权兑现一一陆勇毅”的电子邮件,其原发件人黄海龙系云知声公司法务经理,转发人黄伟系云知声公司CEO,结合本案现有证据, 能够认定该份邮件系云知声公司对陆勇毅持股情况的确认。综合该邮件所载内容、云知声公司登记档案、庭审质证情况及云知声公司未就其否认陆勇毅持股比例的主张举出相反证据的情况,对陆勇毅关于其在云知声公司的原始持股比例及股权来源的主张法院予以认可。

关于股权变动情况,陆勇毅主张截止2015年与其亲属、黄伟三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其持有云知声公司的股权比例经融资稀释为1.968%,向黄伟转让《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0.1447%股权后,其仍持有云知声公司1.8233%股权,《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黄伟“不再代持”不等于陆勇毅不再持股,云知声公司及第三人则辩称通过上述股权转让,陆勇毅已不再享有云知声公司的任何股份。

针对双方对此焦点问题的争议,法院认为,本案中黄伟2015年5月10日向陆勇毅发送的电子邮件中确认陆勇毅持有云知声公司最原始持股比例: 3%, B轮稀释后股份:1.968 %, 结合陆勇毅提交的微信记录等其他在案证据,法院认为,云知声公司及黄伟对陆勇毅在2015年《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后是否仍持有公司股权及持股份额的陈述存在前后不一致,法院确认,在向黄伟转让0.1447%股权后,陆勇毅仍实际持云知声公司1.8233%股权,折合金额277 942元,且现无证据显示此后陆勇毅金额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原告陆勇毅仍实际持有被告云知声公司的股权,其确认云知声公司股东身份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基础,法院予以支持。

至此,原告陆勇毅确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