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阻碍水电站施工 七人犯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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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韦建 张祖梅)因经济纠纷退出电站股份后宣称电站建设补偿费用未达到国家标准,多次煽动村民到电站施工现场阻碍施工,致水电站建设停工。近日,云南红河县法院公开宣判以周克者为首的犯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判处被告人周克者有期徒刑五年、周批龙有期徒刑三年;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志才、杨波伟、董克龙、董正松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财龙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





2012年,被告人周克者入股25万元成为三村乡坝兰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因经济纠纷退股后,于2013年至2016年间,安排被告人周批龙多次组织村民商议坝兰河电站的建设事宜,宣称电站建设补偿费用未达到国家标准,煽动坝兰村民到电站施工现场阻碍施工,导致坝兰河水电站建设停工18个月,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565915元。





2016年3月2日,被告人周克者打电话给被告人周批龙召集被告人董克龙、董正松、李财龙等人秘密商议,认为要千方百计阻碍电站施工,老板才会积极赔偿,遂安排被告人董克龙、董正松等人在通往坝兰河电站施工现场的道路设置了路障。





3月4日,红河县公安局三村派出所指派民警出警处理解决坝兰河电站施工道路设置路障阻碍通行的问题,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杨志才、董正松等人在现场阻止派出所民警拆除路障,致民警未能拆除路障。





2016年3月5日,三村乡政府指派工作组前往坝兰村再次处理该事件。15时45分许,工作组到达坝兰村设置路障处,将路障拆除,恢复道路畅通。





在此过程中,陆续有百余名村民聚集到村口。被告人杨波伟不满路障被拆除,要求工作组恢复路障,看到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拍摄,便用头部和肩膀撞向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导致现场情况一片混乱。被告人杨波伟、董克龙、董正松、杨志才、李财龙等人并将派出所两名民警围住进行辱骂、撕扯、推搡。





看到现场无法控制,民警王某遂鸣枪示警,被告人杨波伟、杨志才、董克龙、董正松、李财龙等人更加不满,威胁王某将配枪及子弹交出,并抢夺枪支及手铐。经查,工作组工作人员被被告人周克者、周批龙、杨志才、董克龙、杨波伟、董正松、李财龙及坝兰村村民包围辱骂、威胁并强行留置长达3个小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克者、周批龙、杨志才、董克龙、杨波伟、董正松、李财龙无视国法,共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共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7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妨害公务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一审判决作出后,7名被告人提起上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