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接受“996”是不能吃苦?媒体:合法权益应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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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996” 不是不能吃苦





赵 昂





一些企业以各种理由让员工采取“996”工作时间的现象并不鲜见,特别是在一些互联网公司,所谓“996”,即每天上午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每周工作6天。





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考虑通勤问题, 以北京市平均52分钟的通勤时间、19.2公里的通勤距离来算,很多员工实际上是“8106”的上班模式,早上8点出门,晚上10点到家。在这样的状态下,员工几乎没有个人休息和家庭生活时间,对于自己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关系都有不利影响。





如果不是为了生存,谁又愿意背上“996”的重负呢?但是,现在却有了这样一种声音,随着95后步入职场,一些用人单位表示,年轻员工“不接受‘996’就是不能吃苦”。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也就是说,如果按“996”来计算工作时间,除却午休每天工作11小时,那么,用人单位恐怕四天就用完了六天的工时上限,那另外两天的22小时怎么算呢?





根据法律规定,加班不是没有前提条件、没有时间限制和没有待遇要求的,加班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被协商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和”不是“或”,那么,有多少加班事先是经过协商的?





在加班时间上,法律规定每日“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这么算的话,“996”工时制每周多用了18小时,半个月就用完了一个月的加班上限,那后面的36小时该怎么说呢?





另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当支付报酬,工作日延长的是150%,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是200%,如果这么算的话,“996”工时制下,算上加班费,企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薪酬已经比正常薪酬多了一倍以上,那么,有多少企业足额支付了加班费?





以各种理由要求员工超过法律规定时间加班,并且未能足额支付加班薪酬,企业投资人和管理层享受着员工加班带来的红利,然后再给员工贴上“不能吃苦”的标签,这个板子,似乎不该打给“不能吃苦”吧?





年轻人吃点苦是有助于成长,但吃苦的前提是,自身合法权益和待遇得到充分保障。当投资人看着财务报表和股价时,当管理层享受着各种激励时,是否也应当意识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取决于员工,只有为员工提供可持续的发展平台、合理的薪酬空间和可以保障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员工才愿意真正与企业共成长,而不是只为打一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