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试点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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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合肥6月1日电(记者程士华、董雪)为探索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创新,安徽省近日启动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试点,试点范围主要为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对试点项目,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监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采用工程质量保险的项目,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的承保可采取单独承保、共保、保险联合体等形式。实行工程质量保险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质量保险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将工程质量保险费用列入工程总报价,并提供工程质量保险承诺书。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参建企业信用情况和风险管理要求,实行差异化费率。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在保险赔付方面,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险而免责。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保险约定的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负有先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