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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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评估程序在制度上是否完善直接影响最终的评估结果准确与否,《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程序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具体各个步骤如下:
一、确定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二、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评估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材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乌;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三、进行实地评估
评估机构应当安排评估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收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材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和无利害关系人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四、进行公示、解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和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五、移交评估报告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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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复核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七、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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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赵海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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