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税过户时房东提议假赠与,我该接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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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税过户时房东提议假赠与,我该接受吗?。赠与|过户|避税|房东|不动产|无偿|国家税务总局---


文/焦点财税作者—张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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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可是虽然市场上投机性购房有所减少,但是却出现了大量的无偿赠与住房行为。其中部分是房屋买卖双方以假赠与形式掩盖买卖交易行为以偷逃税款。因此国家出台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尤其是对个人转让住房交易环节优惠政策多次修改补充。目的就是为解决假赠与偷逃税款的问题,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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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现行税收政策中、关于具体涉及哪些税种优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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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共同学习:

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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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均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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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六项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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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家庭财产分割包括: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因此我们可以将财税〔2016〕36号看做是对财税[2009]111号文件有关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有关政策的延续。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符合文件规定情况的,根据规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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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明确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符合财税2009年 111号文件情况的无需提供相关公证书。

但需要注意的是: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并未出台增值税相关政策,因此笔者认为应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为准,减免增值税时,也无需提供相关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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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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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5月25日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对赠与人和受赠人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以上规定的以外情况,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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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符合财税[2009]78号规定范围内的个人无偿受赠不动产情况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范围的以"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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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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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规定,无偿赠与房屋、土地给法定继承人,不征契税;无偿赠与给非法定继承人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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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赠与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所、契税所需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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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规定,提供《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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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是否需要缴税的具体分析,其中涉及文件分别是: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年第94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

(八)、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年第78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

望各位在学习完此文章后自行阅读以上文件,及时补充自身尚不明确的疑难点。也希望本文章对各位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务处理方面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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