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物业管理办法出台: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8月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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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公布,并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喜大普奔!

小区公共收益归谁?

能不能给业主委员会成员发工资?

专项维修资金什么情况下能使用?

对失信物业公司有无惩戒措施?

……

现在,这些都有答案了!

物业服务企业泄露业主信息将被记入失信名单;公共场地做停车位,收益所得归全体业主共有……昨日,由东莞市房管局了解到,《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公布,并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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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物业管理办法出台: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8月正式实施!

焦点1 :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办法》明确,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

此外,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不得以个人的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经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按照管理规约相关规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可以用于"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公益活动的开展;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和补贴;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用途。

焦点2 :未出售的停车位,不能只售不租

在小区停车位、车库管理使用方面,《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停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尚未出售的停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求后仍有空余的,建设单位可以将其作临时停车使用,可以租给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

焦点3 :业主委员会也能"领工资"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另外一种情况,即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也可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为提高业主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积极性,《办法》结合公众意见和实际需求,明确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可以支取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可以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共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焦点4 :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办法》表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确定具体的联络人员负责联络工作,参与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此外,《办法》明确,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召集,协调处理辖区内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改选和物业服务企业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其他重大物业管理纠纷。

如果出现同一物业管理区域跨园区、镇(街)的情况,联席会议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组织召集。

焦点5 :这些情况,可紧急使用维修资金

《办法》明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相关业主表决通过。

《办法》还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危及业主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应急维修程序的规定支取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包括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消防设施故障、屋面或外墙渗漏、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等紧急情况。

对于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又无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发生紧急维修情况该如何申请使用维修基金呢?《办法》表示,可以由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紧急使用维修资金申请,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或由相关业主按照建筑面积分摊。

焦点6:泄露业主信息要上"黑名单"

《办法》提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存在以下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失信名单:

(一)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二)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三)采用伪造业主表决票、暴力胁迫、输送财物等手段恶性竞争物业服务项目的;(四)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后,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五)泄露业主信息的;(六)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打击报复的。

物业从业人员列入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予以处理;物业服务企业自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两年内,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不予开具诚信证明。

(房掌柜综合整理自广州日报、东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