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技师学院更换物业公司起风波 老物业:我们被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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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南京技师学院更换了学校的物业管理公司,这本来是一件很正常的事,然而学校原来的物业公司——南京中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物业)却反映,在更换物业过程中,他们吃了一个“哑巴亏”,学校在不知不觉中把他们给利用了。对此南京技师学院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学校的做法是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做的,不存在违规问题。一方说被利用了,一方却说完全按规定做事,那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突然被强制限期离场





杨先生介绍,他是中汇物业公司实际管理人员。2015年10月份,公司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流程进入南京技师学院进行物业管理服务。2016年到期后,合同续签至2017年11月到期。2017年11月15日,公司突然收到学校的告知函,称根据要求,2018、2019年度,该学校物业服务实行政府定点采购,而中汇物业不在定点采购物业公司目录中,因此学校提出停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重新选取合乎要求的物业公司来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是一年一签的,学校给公司发函之前,我们已经跟员工又签订了一年用工合同,以为又可以为学校服务一年。按照要求,学校起码至少提前一个月告知我们不续签合同,我们也好给员工提前做好安排,但是现在学校说有这个文件规定,那么我们肯定要配合学校。为了安置员工,当时跟学校谈好,我们服务到2018年学校暑假开始,这一点学校也是认可的。”杨先生说原本说好的事情,没想到学校却突然变卦,单方面做了一些让他不能接受的事情。“我们当时就是担心学校的承诺不兑现,才没有同意在合同上签字的,现在看来他们果然给我们下了圈套。”杨先生说,其实在他们还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南京技师学院就开始有“小动作”了。杨先生提供的一份通知显示,2018年2月26日,学校发出了一份《致南京中汇物业有限公司员工函》,在这份告知函里学校称,合同已于2017年11月30日到期,之后直到2月28日这段时间,中汇物业提供的服务属于过渡期的物业服务,但是由于中汇物业自身原因,过渡期临时合同一直没有签订,因此过渡期物业费需要在补签临时物业合同后支付。不仅如此,学院在3月1日还向中汇物业员工发出书面邀请函,称“有意愿应聘我院新物业公司,继续为我院学生服务的,我院将提供帮助”。这封告知函被中汇认为是一封“策反”信。“我们公司还存在,学校就开始来策反我的员工了,这不是破坏我们公司正常经营吗?我自己公司的员工需要你学校来安置吗?”杨先生对该校的做法表示不解,他说学校从始至终也没有拿出必须更换物业的文件,“学校急于赶我们走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利益驱使,学校自己也想在物业服务上分一杯羹。”杨先生说。





南京技师学院:按照文件执行,学校做法实属无奈之举





那么,南京技师学院为何突然更换物业公司呢?对此,南京技师学院副院长朱胜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介绍说,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要求,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属于全额财政拨款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实行定点采购,学院遵照规定执行。根据采购公告,物业服务公司必须是入库企业,而中汇物业并不在此次采购目录中,按照要求,学校必须重新更换物业公司。“我们也没有办法,这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它(中汇物业)没有入围,只能从库里重新挑选。”朱胜强说,合同到期前,他们给物业发了告知书,但是企业一直不同意离开,为了做好稳定工作,保证新老物业平稳交接,我们发了告知函,帮助中汇物业安置员工。”





朱胜强表示,更换物业是按照政府采购中心要求做的,过渡期签订临时合同继续使用老物业,是经南京市财政局采购部门同意的。“我们咨询了市财政局,回复我们说2018年之后,必须使用目录库里面的企业。”那么过渡期内如何对老物业公司进行安置补偿呢?对此朱胜强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答复。





南京市财政局采购中心:没有强制规定,可协商解决





那么,2018年1月1日之后,是否所有全额财政拨款单位物业管理服务必须更换为目录库内的物业公司呢?过渡期(合同到期但是没有到2018年1月1日)的物业公司该如何处理?为此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这种情况(过渡期)双方可以协商,并没有任何规定强行实施。学校项目11月到期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学校知道2018年标准提高1000万,所以利用你们做一个过渡期,那么学校就可以直接选用新的物业公司。”南京市财政局采购中心一位陈姓负责人介绍,2018年之前,江苏省物业规定标准是100万以下的物业管理服务可以直接选用,如果是100万以上,合同到期必须通过采购中心重招,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下次中标单位。而2018年之后,标准提高到1000万,如果是1000万元以下物业服务,可以在目录库里直接选用,超过这个标的需要重新申请招投标。陈姓负责人介绍,南京技师学院物业管理服务于去年11份到期,年度物业服务费用超过100万,按照规定学校必须提前2个月在采购中心提起新的招标。同时该负责人称,在过渡期内学校和物业公司之间也可以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协商后签订合同,不超过100万元,财政局认同该合同正常拨款。”该负责人说,学校在合同到期之前没有进行招标申请,也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物业公司,那只有一种解释就是“学校已经不打算用你们(中汇物业)了”。





法律人士:学校对政策理解有偏差,物业公司可采取法律措施





合同到期后,要么提前2个月申请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要么学校和老物业公司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临时合同进行过渡。但是这两种途径学校都没有选择,而是采取了强制老物业限期撤场的做法,让人不能理解。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很显然,学校在更换物业这件事情上,对相关政策理解有偏差,本应协商解决的事情,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存在“利用老物业公司过渡两个月,避开公开招标,直接选用新的物业公司”的嫌疑,结果弄巧成拙,将学校置于不利的境地,甚至还可能造成其他方面的损失。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律师建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挽回自身损失,按照合同规定向南京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记者了解到,目前双方就此事仍未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