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安:征地补偿款严重缩水一千七百多万元且没有安排回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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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安市官桥镇西庄村民致电反映,2006年11月,官桥镇政府向西庄村民征地2659.95亩,每亩的征地补偿款缩水5000多元,共计少发放给村民的补偿款高达1300多万元,更有甚者,政府向村民征地征了2659.95亩,连回拨地都没有,村委会要盖办公大楼,还要向个别人租地,为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不断的向上级领导部门信访,10多年过去了,村民反映的事情依然没有办法解决。

村民发现,征地补偿款缩水1700多万元,没有安排回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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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西庄村民介绍,2006年11月25日,南安市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官桥镇人民政府与南安市官桥镇西庄村民委员会签订《南安市官桥镇西庄村规划用地协议书》约定:一、乙方同意提供西庄村土地作为甲方的工业区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该地块面积2659.95亩,其中田地781.54亩、园地1072.81亩,山地805.6亩。二、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款按田地每亩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万元),园地每亩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万元),山地每亩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万元)。土地补偿款合计人民币伍仟伍佰柒拾叁万捌仟陆佰伍拾元整,如果有30%以上用于陶瓷行业,视为建设陶瓷基地,则每亩增加人民币5000元正。

然而,官桥镇西庄村民却发现,南安市官桥镇人民政府、南安市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对南安市官桥镇西庄村2006年11月土地征收,其上报给福建省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即水田3.12万元/亩、旱地2.6万元/亩)进行补偿,这样一来,南安市官桥镇与南安建材公司给村民的征地补偿款每亩平均缩水6500多元,核算少发给村民的补偿款高达(2659.95亩X6500=)17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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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庄村民还反映,官桥镇政府向他们征地2659.95亩后,居然没有安排回拨地给村民,村委会要建办公大楼居然没有地方建设,也要向个别人租地,才能开建办公大楼。

西庄村民认为西庄村委会与官桥镇人民政府、南安市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严重损害了西庄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为此,2007年8月,西庄村村民就因此事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反映,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将事情转到南安市国土资源局。

西庄村村民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本起事件。但是时至今日,西庄村村民们仍未见南安市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南安市官桥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补偿标准补偿西庄村村民。

《协议书》约定的土地补偿款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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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6日,福建省发布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就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的耕地年产值分为五等:一等每亩1600元,二等每亩1500元,三等每亩1400元,四等每亩1200元,五等每亩1000元。二、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25倍合并计算;青苗补偿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菜地的青苗补偿倍数可以适当提高。三、征收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其土地补偿费根据相应等级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规范比例确定。

西庄村民说,本次征收的土地东至西林自然村、西至岭兜村、南至宝洋开发区、北至和铺村。征收的范围内耕地基本上为国家基本农田且土地肥沃,长期有人耕作,年产值较高。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划定年产值等级的话至少是三等。每亩耕地的年产值1400元×25倍=35000元。其余园地、山地按照相应比例的话也高于每亩2.1万元及每亩1.6万元。很多村民表示,《协议书》确定的赔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严重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信访办结表显示:每亩补偿款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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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多元,有1300多万元的巨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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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西庄村民多次派村民代表到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反映本次违法行为。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责令南安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

2007年10月11日,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编号【2007】第06好信访件办结表。该办结表体现:“经查,你们反映的地块已经报省政府待批。经与官桥镇政府沟通,官桥镇政府表示一定严格按上报省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即水田3.12万元/亩、旱地2.6万元/亩。”

村民说,按照该办结表,可以看出官桥镇政府对省政府上报的补偿标准是水田3.12万元/亩、旱地2.6万元/亩。《协议书》约定的补偿标准是土地补偿款田地2.6万元/亩,园地2.1万元/亩,山地1.6万元/亩。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差距。西庄村本次征收土地面积2659.95亩,这中间存在1300多万元的巨大利益,足以动人心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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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的形成过程没有充分尊重村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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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庄村民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委员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协议书》并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也没有经过村民表决通过,系村委会及村两委单方面做出的。该协议书剥夺了西庄村村民真实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律师:官桥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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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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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位知名律师说,南安市官桥镇政府未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律师说,《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等也对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相应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收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中也要求: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法定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这位律师说,南安市官桥镇人民政府未及时将征地补偿款发给西庄村村民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政府形象,严重背离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宗旨。土地是农村农民的根和命,官桥镇人民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为了经济发展,征收了农民的土地,但是并未按照上级政府的要求进行补偿,严重损害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为了全体西庄村村民的利益,村民特向各有关部门反映此情况,恳请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督促南安市官桥镇人民政府及时向西庄村民补足应发放土地补偿款,并把回拨地回拨给西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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