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卖房14年后得知拆迁 起诉买主获得一半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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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采访人员 杨凤临 报道)城镇居民张先生购买了付先生位于北京房山区农村的房屋并签订了购房协议。14年后该房屋拆迁,付先生突然反悔称城镇居民农村买房无效,阻止开发商支付张先生拆迁补偿款。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对簿公堂。5月14日下午,房山法院长沟法庭在房山区长沟镇三座庵村设置的临时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双方在承办法官何双全的调解下,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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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何双全在村里搭建临时法庭。

原告张先生的律师称,张先生于2002年1月与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购得付先生位于房山区某村的一座宅院,并对房屋进行了翻建。

2016年,因新型城镇化建设,该村宅基地上的房屋集体拆迁,房地产开发公司制定并公布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定向安置方案。2016年10月,张先生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和定向安置协议》。2016年12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房屋拆除。

房屋拆除后,付先生以其与张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为由,阻止房地产公司向张先生支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付先生称,张先生是城镇居民,不是某村村民,农村购房无效,张先生不享有拆迁补偿利益。

张先生认为,付先生作为出卖方对《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当赔偿张先生因所购房屋被拆产生的各项损失;房地产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拆除,应当与付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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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简易搭建的法庭开庭审案。

5月14日庭审时,付先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内容中写明:“宅基地使用权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专属享有的权利,国家法律和政策禁止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宅基地及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转让。张先生并非涉案房屋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付先生将涉案房屋卖与张先生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署的合同应为无效。”

张先生认为,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张先生提出赔偿请求,他主张的是房屋被拆的财产损失。

“此类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多源于土地增值以及房屋拆迁,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在合同无效方面,出卖人负主要责任,被告付先生应当赔偿原告张先生的信赖利益损失。”张先生的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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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第三人,也到庭参加了诉讼。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张先生起诉状的部分内容予以否认:“我们并没有与原告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和定向安置协议》,在签署协议过程中,我们发现原被告双方就涉案宅院有权属纠纷,就立即停止了协议的签署。”

目前,拆迁补偿款还未实际发放。“待法院查清房屋权属及被拆迁人后,我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款。”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史先生说。

最终在承办法官何双全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是原被告同意由被告付先生与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拆迁协议;二是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向原被告各支付拆迁补偿款502700.9元;三是关于213.6平发米的定向安置房,其中128.6平方米购买权由原告张先生享有,85平方米由被告付先生享有;四是如未按照拆迁协议约定的交房时间交付安置房,后续发放的周转费由原被告各享有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