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光隐忍十七年后,还是杀掉了那个无辜的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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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刑法志》中记录了一个很普通的案件。案件虽然普通,却声震朝野,连宋神宗赵顼亲自出面都未能平息。这个案件就是“阿云之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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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068年,登州少女阿云刚满十三岁,父亲前些年去世了,现在母亲也去世了,日子过得异常凄苦。贪图钱财的叔父见她有几分姿色,将还在为母守孝的她,以几石粮食,强行将她卖给一个名叫韦大的老光棍。

韦大是出了名的懒汉,而且相貌丑陋,如花似玉的阿云非常不满意这桩婚事。为了摆脱韦大,阿云趁韦大晚上熟睡之际,拿着刀砍向韦大。由于太过慌乱,连砍数刀,竟只伤了韦大一点皮毛。事后,韦大报了官,阿云在知县面前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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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云虽未能杀死韦大,但韦大毕竟受了伤,知县以阿云谋杀亲夫为由,判阿云死刑。在宋朝,地方官判处死刑要逐级上报到最高司法机构(大理寺和审刑院)进行复核,复核之后,才允许地方官对犯人执行死刑。

阿云的案件上报到登州知府许遵那里,许遵细看之后,觉得这个判决太过严重。而且在案发之前,宋神宗曾下诏:“凡谋杀未遂或致他人受伤,经审问后,如实招供者以自首对待,应减刑二等论处。”

许遵觉得阿云罪不致死,应判处有期徒刑,将案件上报至刑部。刑部查阅案卷之后,仍按照宋朝法律判处阿云死刑。许遵知道后,十分恼怒,却又无可奈何。恰好在这时,许遵被调到大理寺任寺卿,改判阿云为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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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案件到此可以结束了,但御史台(监督官员的机构)在这时弹劾许遵,说许遵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宋神宗见一个普通案子,却引起各方官员争斗,又将该案发到翰林院,引发了新党和旧党之间的争辩,史称“律赦之争”。

当时王安石和司马光是翰林院最有名望的学士,两人都认可对方的才学,但政治观却截然不同。王安石觉得阿云罪不致死,应判有期徒刑。司马光觉得阿云虽主动认罪,按照大宋侓法应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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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虽在争,但实际上是法律效力大,还是皇帝诏书效力大的问题。当时王安石正在推动变法,保守派司马光站在了对立面。如果以诏书为准,就说明皇帝对法律有最终解释权,皇帝可以对法律进行修改、变更,这也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的基础。

司马光认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任何人不能干预司法,不能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包括皇帝。乍一看,很有道理,但实际上并不是这么回事。司马光的真实意图是法律不能改,制度不能改,国家法度不能改,力图将王安石的变法扼杀在萌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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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宗见王安石和司马光争论半天也没能给出结果,又将该案交于翰林院其他学士审议,这一次学士们都支持王安石的意见。本以为可以结案,审刑院的官员知道后,联名上书宋神宗,要求继续和王安石辩论。最后,枢密院、中书省的官员也参与进来,把朝堂搅得天翻地覆。

宋神宗见官员们为一个再简单不过的案子争论不休,怒火中烧,直接下诏,判阿云为有期徒刑。司马光也因未能阻止王安石变法,心灰意冷,退居洛阳,绝口不谈国事,编撰了《资治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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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云在狱中呆了一段时间之后,赶上宋神宗大赦大下,被无罪释放。回家后阿云终于过上了平静的日子,嫁人生子,很幸福。案件也似乎真的了结了。

公元1085年,宋神宗去世,年仅十岁的赵煦即位,为宋哲宗。由于哲宗年幼,祖母皇太后垂帘听政。皇太后一向反对王安石的新法,重新启用司马光为宰相。司马光为了打击变法派,重新审理了阿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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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以阿云谋杀亲夫的罪名,将阿云斩首示众。时隔十七年后,马司光终于出了当年斗法失败的恶气。看着浮华的汴京,他的脸上露出了胜利地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