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管公立医院价格调整方案10月底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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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辽宁省公立医院将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省管公立医院价格调整方案将于10月底前确定,各市公立医院价格调整方案年底前出台。
目前,省物价、卫计、人社、财政四部门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公立医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指导意见》,意在巩固我省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成果,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建立公立医院科学合理补偿机制。
根据意见内容,将取消我省公立医院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的差率和差额加成政策,实行医用耗材零加成销售。公立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将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降低医院运行成本进行补偿。
“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是调整的基本原则,此次调整将以城市公立医院2017年医用耗材合理加成收入为基数,结合2017年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评估结果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调价总量。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将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政策同步实施。最终要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
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权限上,省管公立医院调整方案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统一制定,与所在地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政策同步实施;市及市以下管理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具体项目价格不得高于省管同级公立医院。对于县级和县级以下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要求省内进行梳理,理顺比价,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此次调整共有三点要求:首先要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具体来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将得到合理提高,同时依据成本变化,继续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和检验项目价格;引导患者合理就医,推行医疗服务分级定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实行医疗服务分级,拉开价格差距;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除明确规定最高限价的项目外,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均为基准价格,医院可在基准价格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的幅度内自行确定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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