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失信禁学”于法有据但不宜扩大解释
看官辛苦啦!傻大方小编知道你找“评论:“失信禁学”于法有据但不宜扩大解释”这篇文章很久了,是否有种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的感脚呢?
正文开始:
“失信禁学”于法有据但不宜扩大解释
殷国安
4月21日,山东省潍坊市昌乐二中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2018年高中《招生简章》。其中,在“市外考生”这一类的报名要求中,除了“报名考生必须保证本人是应届初中毕业生”外,还加入一条硬性要求:“报名考生家长必须无失信记录”,引起了网络热议(4月30日观察者网)。
该《招生简章》的截图被网友上传网络后,引起了广泛关注,并有网友在微信朋友圈热传:“征信重要性!爸爸妈妈自己看!不要因为自己的原因影响孩子前途,后悔莫及!”在质疑信息真假的同时,也有不少网友表示反对,认为孩子教育问题不应和父母失信挂钩,更有网友评论称“这属于连坐,对学生来说太不公平。”但也有网友认为,学校此举“没毛病”,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社会失信行为。
对此,学校回答了两点:一是,今年的招生简章上确实有此要求,而且该要求已经是第二年实施;二是,学校这一规定并不是自作主张,而是根据政府文件对民办学校的规定办事的。
昌乐二中所言非虚。2016年11月25日,潍坊市委市政府曾发布《关于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意见》,在惩戒措施和程序中包含了对高消费行为的限制,而“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正是其中之一。此外,在2017年6月20日出台的《潍坊市2017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政策》中,也明确表示“民办学校要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有关人员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切实落实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责任。”
那么,潍坊市的这些“限高”规定又是从哪里来的?这可以追溯到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底,最高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即俗称的“限高令”,其中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其第3条中规定限制的行为就包含“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这当然是有道理的。有钱不还、不履行法院的民事判决,当然要限制其高消费,而高收费的私立学校在限制之列就不奇怪了:你有钱让孩子读高收费的学校,为什么不履行判决当“老赖”?
就是说,假如公民的失信是因为有钱不还、不履行法院给付金钱的判决,因而限制其孩子读私立学校,这是正确的。但是,在具体操作上,却必须查阅法院开出的限制消费令,而且应该核对限制消费令载明的限制消费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如果没有法院的限制消费令,或者限制消费令上没有限制读私立学校的内容,则学校不宜直接断定其失信,也不能拒绝其孩子报名上学。换句话说,所谓“失信禁学”的“失信”是有一定的限制范围的,不能把“失信”的内涵无限扩大。
公众对此产生质疑,是因为对所谓“失信”的内容不清楚,把“失信”的概念普遍化了。因为限制建立诚信档案的部门较多,公民被记入诚信档案的项目也不少。根据一般概括,目前社会上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诚信记录,包括商务服务领域诚信、社会服务领域诚信、社会管理领域诚信和社会公益事业领域诚信。假如一个家长,因为曾经提供过虚假证明、曾经拿他人的医保卡看病等等,这些行为被记入了诚信档案,就因此影响孩子上学,那恐怕就难说合理合法了。
当然,以上是个人的分析,不知道是否符合当地作此规定的原意。如果当地确实就是针对不履行法院判决的给付义务而设置的限制条款,那最好表述清楚;如果真的规定,只要父母曾经有过不诚信记录,就一律限制孩子报名上民办高中,那可能就需要商榷甚至纠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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