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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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地处宜宾市南部,独特的地理气候非常适合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桢楠生长。桢楠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观赏价值,也因此常被犯罪分子觊觎。





2017年2月,我到宜宾市检察院开会后得知,筠连县发生一起非法采伐桢楠案,涉及桢楠90余株,犯罪地横跨筠连、高县、珙县、长宁4县。由于我院近年来办理了较多的涉林犯罪案件,有一定的办案经验,市检察院决定将该案交由我院办理。在我院牵头下,县法院、县森林公安分局形成了办案协作机制,统一司法标准。我院也成立了由我担任组长、4名员额检察官参与的专门办案组,负责案件的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





在听取承办检察官的汇报后,我分别在去年6月、7月与县法院、县森林公安分局多次召开协调会,陆续解决了羁押难、取证难、诉讼难等问题。其中,涉嫌非法出售桢楠的有28人,均系当地群众,主观恶性较小。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对28人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涉嫌运输、采伐的14名犯罪嫌疑人,对其中情节较重的5人依法批准逮捕。





在堆积如山的案卷材料中,我发现了一个奇怪的问题:这么多被采伐的桢楠,到底被卖到哪儿去了?这时,鲁某引起了我的关注。鲁某,长宁县人,长期从事木材收购行业,对各种木材的经济价值了然于心。在以往查办的涉林类案件中,时不时会有他的身影。





职业敏感告诉我,鲁某很可能已经涉嫌犯罪,而且在案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立即和干警调阅了涉及鲁某更多的资料。资料显示,鲁某曾经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因证据不足未批准逮捕。在侦查此案通知鲁某接受询问时,鲁某拒绝到案。我与其他检察官一起,对鲁某的情况进行了多次研究,拟定了补证提纲,要求公安机关补充完善了6名运输、10名出售人员的供述,结合5名证人的证言,最终形成完备的证据链条,于去年11月14日作出批准逮捕鲁某的决定。鲁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去年1月共4次收购22株桢楠的犯罪事实。





今年4月,经开庭审理,该案涉及的43名犯罪嫌疑人中,33人陆续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其余案件法院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