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理赔的二三事

有人觉得,既然是保障安全的,那是不是要周全一些。买一份保险不够,是不是要多买几份?让自己的保障更加全面,这个想法没有错。但是,

投保了多份保单,理赔可不是每份都能赔付的。

 

比如说我们生病了,能赔付的是医疗险和重疾险。我们出意外了,能赔付的是意外险。而寿险,则是死了才能赔付。

险种保障范围都不一样,并不是越多越好,需要合并起来进行配置。



首先我们需要要了解的是,哪些是保险明确不保的。

1

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也叫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的范围。按照保险种类的不同,除外责任也不尽相同,客户投保时需要仔细阅读理解。

2

不如实告知或带病投保

保险合同的签订基础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保时客户有义务真实告知投保书上列明的内容,尤其是健康告知事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或者可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责任等。

3

等待期内出险

在健康保险中,“等待期”的规定十分常见。所谓等待期,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在一定期限内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设置等待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即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保险金的行为,比如带病投保。

 

而在保单配置的过程中,我们会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重复理赔。那么哪些保险是可以重复理赔的呢?

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都可以的。

 

关于理赔的二三事

1F

重疾险

 

重疾险和实际消费的医疗费用没有关系,只要确诊患了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疾病和症状,就能获得赔付,不受其他保险报销情况的影响。

因此,重疾险是可以和重疾险组合的。患病时,持有多份重疾险保单,都是可以一起赔付的。

 

不过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

重疾险是符合合同约定才能赔的,而不是像大家通常说的,确诊就赔。

 

重疾险的理赔标准有三类,其中确诊即赔的只有三种,恶性肿瘤、严重Ⅲ度烧伤和多个肢体缺失。其他的只有实施了某种手术或者达到某种状态才能赔。

 

还有,多次赔付的重疾险是有理赔时间限制的。像有些产品癌症的再次赔付时间需要相隔1年,甚至更久。

 

关于理赔的二三事

2F

医疗险

和重疾险不同,医疗险遵循补偿原则,只关注治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也就是说,

在实际费用和保险限额内,花多少赔多少。

 

但是医疗险也不是买得越多越好的,

它是按比例进行报销,或者按免赔额、报销范围等进行报销的。

优先使用低免赔额但报销范围限制在社保目录内的医疗险,然后使用有免赔额但不限制社保目录的医疗险。

 

因此,我们可以用医疗险之间的组合,来达到利益最大化。

比如说,将一份百万医疗险和一份1万保额没有免赔的住院医疗进行搭配,“抵消”那1万的免赔额,实现费用的“无缝报销”。

 

还有医疗险也是可以和重疾险组合的,两者理赔不冲突。

 

关于理赔的二三事

3F

意外险

 

有人就会觉得一份意外险的保额不够高,所以在好几家保险公司同时购买了保险。

不过大家要当心两点。

 

一是意外险的总保额。

购买意外险时,保额是可以累计的,但是总保额不能超过一定额度,否则将无法购买。

 

二是年收入限制。

很多保额200万以上的高保额意外险是有年收入要求的,比如说年收入40万以上才能购买等。

 

多给自己买几份保险,这是可以的。

但是大家要清楚,保单配置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随着时间,不断地完善,才能满足不同人生阶段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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