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其他税收法律制度20个必背考点,至少60分!一定要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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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其他税收法律制度20个必背考点,至少60分!一定要掌握。房产|房屋|考点|纳税人|免征|房产税---


今天高顿君给大家介绍的考点是: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其中涉及20个必背考点,内容有点多,考点很重要,建议大家认真阅读。

房产|房屋|考点|纳税人|免征|房产税---

初级其他税收法律制度20个必背考点,至少60分!一定要掌握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必背考点1】房产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和应纳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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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规定如下(注意多选题)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提示1】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提示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房产余值):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房屋租金):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提示】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记忆口诀】只有了解了征税范围,才能知道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从而正确计算。

【考情预测】本考点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历年考试中考查频繁,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均可涉及,通常也会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查。

【必背考点2】房产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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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L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损坏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鉴定,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理期间免征房产税;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4)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暂缓征收房产税;

5)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8)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9)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记忆口诀】主要针对非营利房屋给予优惠,理解记忆。

【考情预测】房产税的税收优惠一般会以小案例或者选择、判断形式考核。要熟练掌握以上列举的内容。

【必背考点3】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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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记忆口诀】只有一种情况是从“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都是从“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有时也会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查。

【必背考点4】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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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承受方(买方)缴纳契税,转让方(卖方)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

2)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2.契税计税依据

1)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交换。

①交换价格不相等的,价差作为计税依据,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方缴纳契税;

②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3.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比例税率(3%~5%)

4.契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5.契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记忆口诀】契税是针对受让方征税,重点关注计税依据和计算,可以结合相关题目记忆。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经常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查。

【必背考点5】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及应纳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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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1)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

2)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征税。

2.特殊规定

1)企业改制重组。

①根据有关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税。

②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税。

③单位、个人在改建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税。

【提示】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2)出租的房地产,产权未转移则不征税。

3)房地产的交换,征税。

【提示】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核实,免征。

4)合作建房自用,暂免征税;建成后转让征税。

5)房地产抵押,抵押期间不征税;抵押期满后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征税。

6)房地产的代建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7)房地产的重新评估,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8)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实质上转让的,征税。

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计算增值额: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计算增值率: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x100%

确定税率:根据计算的增值率查找税率

计算税额: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提示】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记忆口诀】对于土地增值税范围的特殊规定,需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考试往往将征税和免税规定混合一起考,因此要能准确判断。对于应纳税额的计算,首先应掌握扣除项目及金额,这也是核心内容,只有掌握了该内容,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考情预测】本考点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因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比较难,所以初级中较少涉及,主要考查文字性的规定。

【必背考点6】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及纳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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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2.纳税清算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记忆口诀】注意记忆其中的比例和年限。

【考情预测】本知识点一般是通过选项或者直接判断的形式进行考核。

【必背考点7】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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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范围

1)纳税人

①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②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人;

③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④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提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2)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提示】①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农村土地。

②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具体确定如下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1)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2)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定额税率)

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5.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只有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记忆口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各个知识点均是考点,要在做题的基础上强化记忆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均可涉及,通常时考核文字性的规定,同时也可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