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工作考勤不能无视员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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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只有充分尊重员工权益和正当诉求的用人单位,才会获得员工和市场的认同。靠无限制的定位来监控员工,只会加剧员工的焦虑和恐惧感而适得其反
“好像随时随地都有一双眼睛盯着你,太不自在了。”4月2日,沈阳市铁西区一家外贸公司销售经理蒋桐带着手机出去办业务,中午休息时间,移动考勤APP上通过手机定位得知她曾出现在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4月8日,她被公司通报批评并罚款200元。蒋桐愤愤不平地认为,不能要求员工时时都在工作地点,更直言手机定位考勤等于给员工套上了一道“紧箍”(4月10日《工人日报》)。
据报道,当前很多企业使用手机定位的管理方式考勤员工,认为这样能够激发员工工作效率,给员工“上发条”。应该说,将科技进步应用到员工管理方面,本身没有太大问题,也是用人单位行使自主权的体现。但手机定位考勤也不能滥用,更不能以考勤之名侵犯劳动者的隐私,过度干涉劳动者的私人活动。否则,企业既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也终会离心离德,被市场和劳动者抛弃。
作为提高员工工作效率,防止部分员工假公济私、“磨洋工”的一种手段,手机定位考勤的应用无可厚非。但应注意,这只能作为日常管理的辅助手段,而不能作为唯一手段和判定劳动者工作状态的绝对手段。譬如,在工作时间可以通过手机定位发现员工未到岗或者迟到早退,可以发现出外勤的员工不按规划路线行驶,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进而对员工作出相应惩戒。
然而,劳动者同样享有休息休假权,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不可剥夺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尊重劳动者的这一权利,并提供相应便利,不得无故安排加班,不得监视、跟踪劳动者“八小时之外”的活动和行踪。也就是说,在工作时间之外,劳动者就是普通公民,享有自主活动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干涉劳动者的私人活动,更不得窥视其去了哪里,做了什么。
此外,人们的行踪位置也属于民法总则和刑法的保护范畴。而且,定位一般属于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权力,需要经过特定程序方能使用。举轻以明重,用人单位显然不能像对待可疑人员那样时时刻刻地监控员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获取行踪轨迹,情节严重者有可能构成犯罪。对于定位考勤而言,如果在工作时间内,则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管理员工的辅助手段,未必侵犯员工的相关权利。假如是在工作时间之外,用人单位显然无权介入员工的个人生活,更无权对员工进行定位。
试想,如果下班之后,员工的行踪轨迹等隐私依然被单位的管理层所知悉,无疑等同于被扒光了衣服,毫无人格尊严和安全感可言。员工完全可以拒绝这种滥用管理权的行为,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值得说明的是,用人单位无权以员工在工作时间拒绝被定位而作出处罚,否则就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到此事件,用人单位仅仅因员工在午休期间出现在其他地方就作出处罚,显然非常不妥。
现代社会,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早已不是“包身工”式关系,员工更不是用人单位的奴隶。只有充分尊重员工权益和正当诉求的用人单位,才会获得员工和市场的认同。靠无限制的定位来监控员工,只会加剧员工的焦虑感和恐惧感而适得其反。
因而,无论是软件开发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更科学、更人性化地设计、利用定位考勤。如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允许员工在休息时间一键关闭定位功能,这样方能实现奖优罚劣,激发活力,更好地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博弈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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