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政协委员履职激励及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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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蒋若静)昨天上午,市政协常委会审议通过《政协北京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委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队伍建设意见》)和《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自身建设意见》),这是全国“两会”后,地方政协中率先出台的关于加强委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根据这两份意见,市政协将以多种方式激励委员积极履职,同时将细化委员退出机制,对于违法违纪的、身份弄虚作假的,将不被提名或继续提名为委员人选。





履职情况将形成统计报告





《队伍建设意见》要求,政协委员要切实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协商议政要建立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建立重点协商议题协商前委员听民意工作机制,做到每一项协商议政活动都有调研环节。





市政协将继续完善委员履职档案,未来将逐步实现委员履职档案动态化管理,每一年度向常委会作一次委员履职情况统计报告。健全委员履职反馈机制,对委员各项履职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委员本人、推荐部门和委员所在单位进行反馈通报,市管领导干部担任委员的应以适当形式向市委组织部门进行反馈通报,并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委员退出的程序和办法将细化





市政协还将健全委员履职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常委、委员述职机制,2018年常委将进行述职。在政协全会大会发言中增加委员履职经验交流内容。每年要开展优秀提案、优秀社情民意信息等评比表彰。对履职积极、作用发挥充分的委员,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表扬,并及时记入委员履职档案。





《队伍建设意见》还提出,将细化政协章程中关于委员退出的程序和办法。对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本人应当辞去委员;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行为的,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委员;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的,犯罪事实已查清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政协决议的,应当撤销其委员资格。





此外,对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在身份上弄虚作假的等,不得提名或继续提名为委员人选。





政协常委每年要交履职报告





《自身建设意见》提出,每一位政协常委每年要提交一份书面履职报告。每年要召开2-3次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围绕相关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进行协商议政,高质量完成市政协协商年度计划重点协商议题。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应至少参加1次与议政性常委会议议题相关的调研、研讨、大会发言等活动,积极发表意见建议。





每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都要积极出席常委会议,参加常委视察,确实因故不能出席的要书面请假;带头参加市政协和各专委会、各综合部门、各界别组织的调查研究、视察考察、座谈研讨等履职活动,带头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相关情况记入委员履职档案。每一位政协常委每年要提交一份书面履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