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这6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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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五个条文进行了部分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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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可以发现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删除了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内容,二是确立了以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这种制度来规制物业服务,即去资质这种行业管理化,以市场监管来进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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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管理资质取消物业服务如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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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人担忧以前有资质要求,物业服务就参差不齐,物业与业主的纠纷就不断。现在资质取消了,如何保证物业服务跟的上?

其实资质这种严进宽出的管理方式前期还比较好,后期因监管问题衍生出各种无资质公司挂靠有资质公司、挂羊头卖狗肉的比比皆是。

而这次国家取消资质化就是要让物业企业用服务说话,展现其内在价值,业主说好才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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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业管理资质取消政府如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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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次修改条文来看,就是从事前审核改为建立黑名单制度的行业自律,事后规制。这也符合现在的整个大趋势,去行政化,以征信来约束。

规定中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一种“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机制。在以后,服务质量好的物业管理企业会被积极推出,而针对服务质量差的物业管理企业,就会被加入黑名单进行相关的惩罚。一句话,物业服务质量说了算,优胜劣汰。

希望在今后,物业管理企业将会更加注重如何为业主提供更好的物管服务,而业主也将更容易找到称心如意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而政府、行业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也确实能有效的落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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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6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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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2、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3、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需要整改的,整改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已经有明确的案例支持业主。

4、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5、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6.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未收房之前就交纳物业费的行为,业主可坚决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