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 国际工程信用证L/C,不可不知的二三事
导读
在国际工程贸易结算实务中,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常常会遇到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卖方虽如约发货,却不能正常收款;二是买方在信用证项下付款后,却得不到自己想要的货物;三是信用证的开立,完全是以获取银行融资为目的。这三种情况我们称之为信用证业务的三大陷阱,即拒付陷阱、欺诈陷阱和融资陷阱。为什么会产生这些陷阱?作为信用证的当事人,我们应如何避免落入这些陷阱之中?
首先,请给我一首歌的时间,让我把
信用证的流程
回顾一遍:
老师,在信用证结算中,常遇到单据与卖方在合同项下履约并不匹配的问题,提交了不符点单据,从而得不到开证行的付款。银行这样做合理吗?
从开证行角度看无可非议:“严格凭表面一致的相符单据付款”,这是信用证项下银行的操作准则,被视为信用证业务的“基石”,难以撼动。但站在受益人的立场,开证行凭不符点拒付,虽然“合理”(符合UCP600的相关规定),但未必“合情”(可能导致受益人正常履约却得不到货款)。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行为与受益人的履约行为其实是相互独立的“两张皮”,没有必然联系。开证行关心的是单据是否相符,而不是受益人是否履约。信用证的这一性质和特点,对受益人而言,则是信用证的“缺陷”。
那怎样才能减少信用证项下的拒付?或者说,受益人怎样才能避免落入开证行或保兑行的拒付陷阱呢?
标准答案之一是受益人小心谨慎制单,确保单证相符;之二是选择信誉卓著的银行开立或保兑信用证。然而,在信用证实务中,小心谨慎制单也难免被拒付(单据复杂时尤为如此);而银行的信誉是否“卓著”与该银行是否喜欢“挑剔拒付”好像并无必然联系。因此,要想真正减少拒付,可能必须从改变国际惯例的制度安排和银行的习惯做法入手。就此,提出以下建议:
1 取消不符点费的收取,遏制开证行为收费而拒付的冲动。
2 把银行的审单原则从“表面相符”改为“实质相符”, 明确规定银行不得以“非实质性”不符点作为拒付的理由。
3 给予受益人更多的补救机会。
4 提倡由开证申请人而非开证行独立审单。
以上建议都是一些跳出UCP的跨界思考,是大胆设想的结果,有些地方与银行的现行做法及UCP600的规定不符。但这样做有利于信用证成为付款的工具,而不是拒付的工具,因此也一定有利于信用证业务的长远发展。这种大胆革新需要银行转变观念,加强合作,也需要UCP600在今后的修订中有更大的突破。
但是,信用证项下不是有“欺诈例外”的原则吗?
没错,从理论上讲,信用证项下如果出现欺诈,开证行可以免于付款。但“欺诈例外”是以法院签发止付令为前提条件的,而法院签发止付令需要确切的欺诈证据,开证申请人要想在到单的5个工作日内拿出确切的证据证明卖方欺诈往往非常困难。如果申请人不能在UCP600规定的最后期限(5个工作日)内拿到止付令,而且单据又挑不出不符点,开证行只能对外付款或承兑,开证申请人也只能按照开证申请书的约定付款或到期偿付开证行已经付出的款项。
老师,我还有很多其他关于不符点拒付的问题,咱能再聊5毛钱么?
没问题啊,我这周六4月14日在承包商会 “国际工程信用证应用与实务”的培训班上,给你一天的时间,专治国际工程信用证业务的各种不服(符)。
培训具体安排详见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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