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青年无证驾赃车遇查车 强行冲卡致警察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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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恩施州4月9日电(通讯员吴畏 赵九洲 陶玲)李某驾驶购买他人盗窃所得的两轮摩托车遇到警察检查后,强行冲卡欲逃避,结果致一警察重伤。经湖北省巴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李某现年19岁,系巴东县信陵镇金竹园村村民。2017年6月16日晚,该县茶店子派出所按照县公安局交通违法整治工作部署,组织警力在209国道阡山治超站设卡开展交通检查。当晚7时许,李某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载着同伴杨某、曹某,由巴东县城209国道往建始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该检查点时,发现有民警正在执勤查车。此时,李某内心十分恐慌,因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同时所驾车辆又是自己购买的赃车,一旦被执勤民警查获就会人财两空。因此,在执勤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时,李某突然加速冲卡欲脱逃,民警冯某东发现此情况后继续示意李某停车,李某仍以60-70㎞/h的速度强行冲卡,将冯某东迎面撞倒,致使冯某东多处骨折、肺挫伤、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事发当晚李某所骑摩托车系其于2017年6月初,以900元的价格从重庆市巫山县肖某手中购买,此车是肖某等人盗窃所得车辆。案发后,该车已移交给巫山县公安局巫峡派出所。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无证驾车为逃避检查,强行冲卡,主观上存在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明知所购买的机动车是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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