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丽水市政府拟推出房票,拆迁户优先买房,新楼盘要预留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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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安置房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丽水市区房屋征收推行“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草案)》、《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丽水市市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多渠道解决安置难的问题,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丽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导中心起草拟订了《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安置房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丽水市区房屋征收推行 “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布,征求广大群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

公众的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和信函方式反馈至市征收办,联系人:毛其河,电话:2251569,传真:2251560,地址:丽水市花园路408号,邮编:323000。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9日,感谢广大群众对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支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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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安置房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2、《丽水市区房屋征收推行 “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3、《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导中心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安置房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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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标依据】为加快推进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多渠道解决安置难的问题,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丽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市区当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置房期房回购的定义】安置房期房回购是指市区范围内,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启动的可获得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专项资金贷款的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选择公寓安置的,根据安置小区回购时点的市场评估价,由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对安置房期房实行回购的一种安置方式。

第三条【工作原则】安置房期房回购遵循自愿原则;可以实行全额回购,也可以实行部分回购。

安置房期房全额回购后,安置对象仍需住房的,可自行通过市场解决,也可以选择通过“房票”购买限价商品房。

安置房期房部分回购的,申请回购面积不得少于40㎡;根据安置小区房源情况确定保留公寓安置的面积、套型,保留的公寓安置面积、套型应当经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同意;并由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与安置对象签订补充协议,在原协议约定的安置小区内予以安置。保留公寓安置相应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款暂扣款,根据申请回购面积和保留公寓安置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四条【价格及奖励的确定】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根据《丽水市中心城市北城农民安置控制规划》确定的安置小区,按期房回购方案确定的时点评估市场价,综合确定安置小区的期房回购年度价格,结算时应扣回原公寓安置协议约定的廉购价或优惠价;期房回购年度价格由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适时公布。

安置对象实行安置房期房回购后,不再选择通过“房票”购买限价商品房的,给予安置房期房回购款10%比例的奖励;安置对象实行安置房期房回购后,选择通过“房票”购买限价商品房的,给予安置房期房回购款5%比例的奖励。

第五条【回购标准的确定】实行安置房期房回购的,应当签订安置房期房回购协议。

回购面积的确定:根据公寓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或依政策可安置的面积确定申请回购面积;

回购价格的确定:按期房回购方案确定的时点评估市场价,综合确定安置小区的期房回购年度价格;

回购房款的计算:回购房款金额=回购面积×回购单价。

第六条【房租计付】实施安置房期房回购的,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按安置房期房回购方案公布当年的标准一次性计付安置对象6个月临时安置费。

第七条【人口增长增加安置面积的处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公寓安置的,且已根据人口结构确定安置面积并签订公寓安置协议,在安置房分配前因人口需增长增加的安置面积,原则上实行安置房期房回购。

第八条【生效时间】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丽水市区房屋征收推行 “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加快房屋征收安置进度,进一步完善丽水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根据《丽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对市区范围内按住宅用途进行补偿安置的房屋征收,推行“房票”安置模式。现将“房票”安置相关内容规定如下:

一、“房票”的定义和安置原则。

“房票”是指被征收人在征收时选择货币补偿或安置房期房回购,申请购买由政府提供的限定价格普通商品住宅,征收实施单位开具给被征收人的《限价商品房优先购买资格证明》(以下简称“房票”),属于资格凭证。

“房票”安置遵循自愿的原则; “房票”实行实名制,可以转让,但转让后被征收(补偿)人视同安置完毕,相关权益不再另行保障。

二、“房票”安置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市区范围内2018年1月1日以后启动的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公共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房屋征收项目。市区范围内房屋征收按住宅用途进行补偿安置,征收时选择货币补偿或安置房期房回购的被征收安置对象,可以选择“房票”安置方式。

三、“房票”安置实施主体。

丽水市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或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票”安置工作,莲都区政府、市发改、市财政(地税)、市住房城乡建设、市国土资源、市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导中心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四、“房票”安置的具体流程。

(一)、“房票”安置对应房源的确定。

从2018年起三年内,市区所有新出让的商住地块,在出让公告中应约定每宗地可销售住宅面积不少于50%的比例用于定向销售给“房票”持有人,明确住宅的定向销售价格,三年内的定向销售价格持平;分期开发的,首先保证定向销售房源;当面向市场销售房源价格低于小区的定向销售房源价格时,定向销售房源价格也执行相同的价格。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可购买面积为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基础上加35㎡或35%以内(含);实行公寓安置的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可购买面积在安置房期房回购面积基础上增加15㎡或增加35%;“房票”持有人在可购买面积最接近的套型(就高)选择房源。

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使用“房票”安置的需求小于可销售住宅面积的50%时,开发企业可将剩余定向销售房源推向市场。

(二)、“房票”安置的流程和结算。

1、提出申请。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安置房期房回购后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房票”安置申请。

2、开具“房票”。

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货币补偿协议》或《安置房期房回购协议》和《房票安置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开具“房票”。

“房票”应当载明被征收房屋基本信息、购买人姓名、可购买面积等要素。

3、购房报名登记。

新开发楼盘预售前一个月,开发企业应当在公共媒体发布售房公告,“房票”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开发企业办理“房票”安置购房报名登记。报名时,应当出示“房票”。

4、组织选房。

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票”安置购房报名登记时间截止后,开发企业将报名情况提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开发企业根据报名登记和定向销售总面积情况,组织“房票”持有人选购房屋。当申请使用“房票”安置的需求大于可定向销售总量时,按以下顺序确定优先购房资格:

(1)被征收区块仍用于商品房开发的,该区块的被征收人优先购房;

(2)同一征收项目,先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优先购房;

(3)其他“房票”持有人由开发企业组织选房。

征收实施单位出具优先购房书面证明,确定购买资格。

定向销售房屋按土地出让时约定的范围提供给“房票”持有者选购。使用“房票”的购房人在房屋的楼层、朝向调整系数,以及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方面和其他普通购房者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5、签订合同。

“房票”持有人选定房屋并支付首付款后,应当签订购房合同并及时备案,同时收回“房票”。根据购房人的具体条件,符合住房按揭、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相关条件且有需求的,开发企业应当按购房政策确定首付比例,保障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权利,不得另行附加条件。

6、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房票》的期限。

《房票》的使用期限为三年,即从房票签发之日起,在三年内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

六、政策保障。

(一)税收优惠政策。被征收(补偿)人选择“房票”安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符合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新购买住房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对等部分,免征契税,新购买住房超过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或新购买住房面积小于等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免征契税,新购买住房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教育保障政策。被征收(补偿)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商品住房后,凭购房合同和征收(补偿)人出具的《住房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房票”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补偿)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片区所在学区入学,学校应当予以接纳。

七、附则。

1、“房票”持有人放弃购买定向销售限价房,征收实施单位对“房票”予以回购;原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比例予以回购。原实行公寓安置期房回购的,按安置房期房回购款5%比例予以回购。“房票”回购后,“房票”持有人不得再次提出购买定向销售限价房。

2、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可以参照执行。

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第三十九条和《丽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丽政发[2017]1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适当奖励;同时为了贯彻执行省住建厅关于棚户区改造50%实行货币补偿的要求,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为此,建议对市区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进行调整,提出请示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商业或办公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不再通过《限价商品房优先购买资格证明》购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30%的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通过《限价商品房优先购买资格证明》购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25%的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房,经改变用途认定后仍属工业生产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土地评估价之和30%的补贴;对认定后改变用途的部分不再给予相应奖励。

三、2018年1月1日以后发布征收公告的项目适用本奖励标准,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发布征收公告并启动征收的项目沿用原丽政函[2010]94号批复的标准。

四、本奖励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复执行。

附件:《关于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的请示的说明》

市征收办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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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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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于2010年由市政府丽政函[2010]94号(以下简称94号批复)批复执行,具体内容为:拆迁住宅、办公及商业用房选择货币安置的,给予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20%的补贴;拆迁工业生产用房,经认定仍属于工业生产用房的,给予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土地评估价之和30%的补贴,对认定后改变用途的部分不再给予相应补贴。该奖励(补贴)标准施行后,一定程度上推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征收工作。

94号批复施行至今已有7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需要,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对货币化安置的要求不断提升,需要对安置方式进行重新审视,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实行以货币补偿为主、实物安置为辅的安置方式。构建货币补偿后通过市场途径自行解决安置问题奖励幅度最高,货币补偿后实行“房票”安置的奖励幅度次之,同时保障被征收人选择权利的政策框架。为此,需进一步加大货币补偿的奖励力度,对原有的货币补偿奖励标准进行调整,建议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商业、办公,选择货币补偿后通过市场途径安置的奖励标准从原来的20%提高到30%,选择货币补偿后实行“房票”安置的奖励标准从原来的20%提高到25%,其他标准保持不变。主要理由如下:

一、房地产市场价格短期大幅度上涨对征收工作的影响,需要强有力的应对措施。

由于多方面原因,近年来市区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较快,特别是2017年5月以后,价格上涨幅度更大,且市场供不应求。而市区房屋征收价格需要保持系统性和延续性,房屋征收价格和安置房价格不能随行就市大起大落,否则会因前后项目反差过大引起新的问题。尽管征收部门在努力的寻找市场价格和征收安置价格的最优结合点,最终征收安置价格离房地产市场价格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鉴于此实际情况,为了有效推行货币化安置,引导货币补偿,除了房屋征收安置价格与房地产市场价格接近以外,还应当提高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来对冲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对征收安置价格的影响。

二、学习外地先进经验,货币化安置奖励25%属于普遍做法。城中村改造工作走在前列的绍兴、温州等地方,货币化安置奖励都在25%以上,如绍兴市货币补偿奖励为20%、购房奖励10%的;温州市货币补偿奖励为15%、购房补助为10%。绍兴温州等地有较大的商品房库存,实行购房补助既可引导货币化安置又可以实现商品房去库存,故购房补助响应度较高。而丽水市区商品房库存极低,基本属于无房可买的现状,实行购房补助没有实际意义。故将货币补偿奖励标准从原来20%提高到25%和30%,在横向上与绍兴、温州等地奖励标准接近。

三、提高货币补偿奖励是平衡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安置利益,用经济利益引导被征收人转变安置方式,引导货币化安置的需要。

国务院及省条例规定被征收人由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权利。市本级政策规定,产权调换高层安置房公摊面积的60%为无偿赠送,综合安置小区车库(车位)、储藏间和商住小区市场价价差等因素,如何引导被征收人放弃产权调换的预期利益,选择货币补偿,需要提高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

4、提高货币补偿奖励标准后,势必会增加征收成本,项目业主在进行项目预算时应予以考虑,列入征收成本。

综上,为了全面推行货币化安置,引导货币补偿,高效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议将市区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商业、办公,实行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从原来的20%提高到25%以上,其他标准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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