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发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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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3月30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1月1日起执行,规定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可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通知称,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前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前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通知指出,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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