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学历造假属欺诈 企业解除合同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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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当下,不少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对工作岗位人员的学历、专业均有特别的要求。应聘人员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陈述其所受教育的情况,提供真实的学历证书,以便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做到人尽其才。
如果有人投机取巧,用假学历蒙混过关,当用人单位知晓实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日前,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员工学历造假构成欺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学历造假辞退职工状告企业
几年前,小唐进入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时,他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交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公司核对后将学历证明复印件存档,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双方每年续签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
2010年3月27日,小唐签署《任职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作为公司员工,特作如下承诺:本人以往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做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合同。”2014年8月25日小唐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因你在求职时向公司出具的学历证明等有关材料虚假,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
小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部门主管知晓欺诈引发争议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指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其中提到的第二十六条内容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小唐以虚假的本科学历应聘,获得销售人员工作岗位,显属民事欺诈行为。
面对公司的辞退,小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一个重要的抗辩理由:2011年公司区域主管已经知晓小唐学历造假的情况,但仍然续签了劳动合同,足以证明公司注重本人的业务能力较强,并不予计较其学历造假一事。三年之后公司又以学历造假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反法律的行为,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欺诈的认定标准之一为相对方是否知晓真实情况。公司的区域主管对所管辖员工招聘、解聘等工作,系其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2011年在公司区域主管知晓小唐提供虚假学历的情况下,仍然作出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表明公司不予追究小唐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因此公司主张小唐欺诈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判决公司向小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解除合同合法不予支付赔偿
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是:虽然区域主管知晓小唐学历造假,但有证据证明其因离职未向公司汇报该情况,公司并不了解小唐学历造假,导致公司与小唐续签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唐在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并做虚假陈述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欺诈。但在2011年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时,是否构成欺诈存有争议,此问题关键在于续签劳动合同时,公司是否知晓小唐学历造假一事,并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首先,无证据证明区域主管已经将小唐伪造学历之事告知公司,其次在2011年公司更新人事资料时,小唐的教育程度一栏仍填写本科大学学历,可认定小唐对其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一事,一直采取隐瞒的态度,因此,小唐在2011年续签劳动合同时仍然构成欺诈。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与小唐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的判决,对公司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本报记者关彤通讯员李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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