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占”共享电动车 男子被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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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男子胡某深夜将共享电动车抬回家并对报警装置进行破坏,试图“霸占”共享电动车。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审结了该起共享电动车盗窃案件,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胡某被以盗窃罪获刑拘役6个月,罚金2000元。
盗窃共享电动车被判拘役6个月
2017年9月28日晚,胡某在马路边看见一辆绿色的小鹿共享电动车,其未正常注册、登录并交纳押金后使用该共享电动车,而是直接抬起车的后面,将车抬回了自己所住的平房里。回到家后,他发现车辆每隔一段时间会发出警报,便对车座进行破坏并拔掉了电瓶线。
胡某占有的共享单车是由小鹿单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投放,据该公司运营主管乔某介绍,该共享电动车内设智能语音控制器、GPS定位装置,在车辆被非法移动时会在后台报警,9月28日晚,后台数据显示该共享电动车被非正常移动。9月29日中午12时许,乔某根据28日晚8时许GPS的最后定位在该平房内找到被盗共享电动车,发现车辆已被破坏,乔某随即报警,胡某当天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共享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70元,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故以盗窃罪判处胡某拘役6个月,罚金2000元。
称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提起上诉
一审宣判后,胡某不服,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上诉,认为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将共享电动车推回家是为了使用,其不构成盗窃罪,一审量刑过重。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未通过下载安装APP或微信扫码的方式正常使用涉案电动自行车,而是在未开锁状态下将车辆从开放性的公共区域转移至其个人可支配的区域内,且其弄断电瓶电源线影响到车辆GPS定位系统的使用,切断了车辆后台信息来源,致使小鹿单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失去对涉案车辆的控制。胡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故三中院二审裁定驳回胡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共享单车并非无主
法官表示,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产物,弱化了所有权,更加强调使用权,但共享单车并非无主物。随意侵占、窃取、私藏、毁坏共享单车会侵犯运营商公司的财产权,个人不当使用共享单车亦存在法律风险。
盗窃共享单车,情节较轻,将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情节较重,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共享单车作为解决“最后一公里”出行的工具,政府、企业、市民三方应当合力“共管共护”。
文/本报记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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