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用公益诉讼向行政怠职“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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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行政机关而言,不仅要积极履职,规避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确保各项工作依法平稳进行,而且也要正确对待检察机关的监督





日前,北京平谷法院对3起涉及绿化的行政公益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平谷区园林绿化局未依法强制执行3份《责令补种树木通知书》的行为违法。记者获悉,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年3月2日起施行后,首例宣判的案件(3月25日《北京青年报》)。





行政公益诉讼最早见诸媒体是在2014年。贵州省金沙县环保局因为行政不作为,“怠于处罚”污染企业被告上法庭,成为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伴随着此类案件的增多,行政公益诉讼日益成为对付行政怠职“撒手锏”,倒逼着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彰显了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以北京市此次宣判的案件为例,2015年1月至5月期间,北京梨树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三次擅自砍伐林木。平谷区园林绿化局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补种树木的通知,但该公司未补种,而园林绿化局亦未履行代为补种的法定职责。平谷区检察院就此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对于提起公益诉讼这一检察机关的新增职能,一方面,需要检察机关认识到自己的法律使命所在。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履职懈怠要敢于依法“亮剑”,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检察机关要勇于“官告官”,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推进依法行政。





另一方面,于行政机关而言,不仅要积极履职,规避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确保各项工作依法平稳进行,而且也要正确对待检察机关的监督。诚如专家指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主要是为了鞭策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而非越俎代庖。”所以,面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须以积极的态度应对。





总而言之,行政公益诉讼可谓是向行政怠职亮出“撒手锏”。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6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中,77.14%的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主动纠正违法,法院判决结案437件,均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因此可以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按下了我国公益诉讼发展的“快进键”,能够保障依法行政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