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开展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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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件

乐住建发 [2018] 102号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乐山市财政局

关于联合开展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财政局、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中介机构: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文件精神,根据市委对我市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全市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开展联合专项检查,现就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全市范围内在售和即将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二手房市场。

1、是否存在拒绝或者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是否存在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是否存在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书面文件的行为;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确表示不与住房公积金中心合作或者符合合作项目评审条件但尚未与住房公积金中心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

2、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已售房源标示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销售者自愿选择;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格的合同提供便利;是否存在以捆绑销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现象;其他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检查方式和要求

1. 2018年3月18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完成自自查,对自查出的情况按要求进行整改并上报自查报告。3月19日至23日,各县(市、区)财政局、住建局组成联合专项检查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和销售中介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行为检查,并于2018年3月28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情况上报市住保局市场科,汇总后上报省住建厅。

2. 房地产新开发建设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公积金贷款合作审批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出具不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扰、拒绝或者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书面承诺还应在项目销售现场进行公示。目前在售房地产项目要于2018年3月20日前作出上述书面承诺,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三、打击违规销售行为

此次专项检查中,对存在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专项检查组要进行约谈。约谈后仍不纠正的,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列入"黑名单"。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乐山市财政局

2018年3月14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吴革英,电话2415162,市住建局(市住保局)文红,电话:2427298)

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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