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买房“退订”遭遇两难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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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谢冰林)22日,市民田女士在武汉城市留言板上反映一件令她头疼的事:向售楼部经理个人账户交两万元购房订金后欲退款,对方表示同意,但要求她补签《认购协议》后再退。这让田女士左右为难,因为协议约定:认购书生效后,甲方不再接受乙方解除商品房认购申请,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签了,这钱还要得回来吗?”田女士忧心。
田女士称,3月10日,她在位于雄楚大道的“创客广场”看中了一套公寓房,当天由于财务外出,急于买房的她向销售经理个人银行账户转款两万元,并标注是购房订金。谁知,3月13日,她接到家中老人生病入院的通知,手头资金一下子紧张起来,买房计划不得不搁置。14日,田女士向当时购房的销售方提出,希望退回此前交的两万元。可对方却答复,田女士需要补签一份《认购协议》后,才能向开发商提交退房申请。
令田女士不安的是,这份《认购协议》中明确写明:认购书生效后,甲方不再接受乙方解除商品房认购申请,乙方若单方面解除或要求变更本认购书导致双方未能依约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定金。“那这是不是意味着我签了这份协议,钱就要不回来了?”
记者陪同田女士来到“创客广场”售楼部。一位工作人员称,当初田女士向销售经理私人转款时,并未签订《认购协议》,按照公司流程,田女士需补签这份协议,才能提交退款申请。至于协议内的条款,田女士可“忽略不计”。协议中明确规定认购书生效后,甲方不再接受乙方解除商品房认购申请,田女士的钱还能退回来吗?对此,对方一再口头承诺,“不用管这些条款,签了协议公司才能全额退款。”
对此,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李苍松表示,田女士私人转款给销售经理,转款中也标明是购房订金,她有权要求销售经理原路返回。如果签订了《认购协议》,相当于认可了协议内容,而销售顾问仅仅口头承诺,并不具备法律效应。
李苍松建议,如果销售人员坚称需签订协议后才可退款,田女士可与对方书面约定退款事宜后,再签订协议。目前,双方仍在进一步协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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