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房屋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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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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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与小明系大学同学,双方于2008年10月恋爱,2014年9月登记结婚,2015年5月生一子小小明。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小红诉至法院。2013年10月小红与小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2013年11月登记到小红名下,小明出资58万元支付首付款,尚欠贷款36万元。该房屋用于婚后共同居住,目前该房屋含装修价值现值180万。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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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首先,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小红名下,但是小明支付了首付款,并参与了夫妻共同还贷,对涉案房屋有贡献,故涉案房屋不能认定为小红的个人财产。其次,因为小红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获得房屋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形态转化,故将按揭房屋产权登记一方有法理基础。另一方面,将按揭房屋判归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最后,鉴于小明支付了首付款并参与了共同还贷的行为,离婚时应结合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其出资份额、所作贡献,对其做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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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婚后共同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针对不同类型的房产,在离婚时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笔者做了一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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