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惩治高空抛物不能首选“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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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高空抛物不能首选“共同赔偿”





常青村





3月9日下午,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观澜碧桂园小区,三个月大的女婴童童(化名)被坠落的苹果砸致重伤,目前未脱离生命危险。警方经DNA比对,确定扔苹果的人是小区24楼的一名11岁的女孩。女孩的父亲承认,女儿向家里的宠物狗投食时,误将苹果从阳台扔了下去,导致此事发生。他表示,绝不逃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从高空扔下苹果的人查到了,这是一个令人欢欣鼓舞的结果。真的应该表扬东莞警方,并大力推广他们的正确做法。





之所以对警方锁定高空抛物的嫌疑人而欢呼,因为警方的这一做法才能让真正的责任人承担责任,从而可以避免那种不好的结果:因为无法破案,最后法院判决整栋楼的业主对伤者共同赔偿。大约因为“共同赔偿”案例已发生多起,以至于只要一发生高空抛物,一些人首先想到的解决办法就是“共同赔偿”。现在看来,我们确实需要转变观念,至少不能首选“共同赔偿”的办法来惩治高空抛物了。





共同赔偿的判决虽然有《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作为依据,但其实是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法律专家指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本身就是一个权宜之计。从立法表述上就可以看出,规定的是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而不是承担侵权责任。立法目的实际上是基于对受害人救济的考虑,而规定与《侵权责任法》救济受害人优先的理念吻合,这是立法上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





但严格说来,这种判决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和“疑罪从无”的原则,没有全楼业主侵权的事实,是不能确定其赔偿责任的。正因为如此,即使法院判决了,最后的执行也还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的重庆“烟灰缸案”发生在2000年5月11日,直到今天都没有完全执行到位。





法院判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堤坝。为惩治高空抛物,我们只能把“共同赔偿”当作最后的选项,而应当把主要精力花在法院判决之前。这方面强化综合治理,还可以做许多工作。





第一,要靠法律预防高空抛物的发生。这里,有人已经提出了法律建议,通过严刑峻法震慑高空抛物者。一方面,对于高空抛物者一旦破获,不仅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追究刑事责任,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另一方面,把高空抛物作为行为罪而不是结果罪。不是在高空抛物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之后才追究责任,只要发现高空抛物,就立即追究责任。这就和公共汽车超载一样,没有发生安全事故,超载也会受到惩罚。





第二,强化对高空抛物的监管。据报道,去年8月,广州番禺区祈福缤纷世界开业时,物业管理公司在25栋楼的楼顶四角及周边共设置了120多个摄像头,基本上将整个楼的立面都覆盖。当地警方介绍,这是专门用来防范高空抛物的,在不侵犯居民隐私的前提下“看好”居民楼的外侧,一方面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同时一旦出现问题也能取证,不至于让全楼居民替肇事者“背锅”。建议其他地方也借鉴安装摄像头监控高空抛物的经验,特别是那些已经多次发生高空抛物的小区,更应当考虑采取这种做法。这里可能涉及的问题无非是费用和施工问题,小区通过自有产权资产经营从物业分得的收入完全可以用于此项支出,只要业委会通过即可。





第三,在高空抛物事故发生后,要把主要精力花在破案上。这就好像交通事故逃逸,警方需要的是千方百计破案,找到肇事司机,而不是简单地来个“共同赔偿”。东莞女婴被高空抛物致伤案发后,当地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由刑侦介入调查。有不少热心网友也提出建议,是否可以提取苹果上的DNA进行侦破。这个做法终于派上用场,并很快找到了肇事者,这一结果令人欣慰。





只有对高空抛物进行综合治理,把不合理的“共同赔偿”压缩到最少,才能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最大限度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