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两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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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两会”在北京热火朝天的召开,而人们最关心的、最热的话题当属今年总理政府报告中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这可是跟我们的“钱袋子”相关的事情!这几日,总听到有人说:个税免征额越高越好,其实是这样吗?真的越高越好吗?

我个人认为,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偏低了。尤其是在很多发达城市,如北上广深这些高消费水平的地区,工资薪金所得一个月3500元的扣除标准,实在是捉襟见肘。即便没有小孩,不结婚,不补贴家用,这3500元也所剩无几了。如果加上房贷、车贷、医疗、孩子教育,3500元的扣除标准,还真是让人难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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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同样,我也不支持某些代表所说的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到10000元这么高。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旨在调节高收入人群的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但是个人认为“贫富差距”不能一概而论。比如,社会上有一部分高收入人群,他们真实的负担也很重呀,他们需要补贴父母高额的医药费用,需要承担子女的正常教育,还有房价上涨带来的房贷负担,扣除这些以后,离“富人”的标准可是差太多了呢。

所以,综上所述,我认为调整个人所得税免征额需要和当前很多政策相联系,还要结合实际家庭状况,合理制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免征额太低,相当于在全民缴税,个人所得税根本起不到调节高收入的作用,就像在上海,领一份不到缴纳个人所得税标准的工资都没法儿活。但是免征额太高,会使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少缴税,同样不利于发挥其调节高收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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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制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一个家庭单位包括:夫妻二人及其父母和子女,在二胎的政策下,一个家庭单位一般有7个人组成。

这样划分的原因是:

(1)父母年迈,身体健康状况可能较差,医疗支出会占其退休工资较大部分,如果是常年服药的话,可能需要子女日常补贴;

(2)孩子实际上是父母收入的“消耗品”,孩子本身无法产生收入,但是其教育和日常生活开销确是需要靠父母挣钱;

(3)夫妻二人正当壮年,自己省吃俭用,既供老又供小,如果从个体来,夫妻二人的收入最高,扣除金额最小,所得最大,如果针对这块最大的所得征个人所得税是明显不合理的。

对于一个家庭单位在综合收入的基础上,扣除一个家庭必要的日常开销(这块儿可以以最低生活费为标准,因为追求好的生活是没有底的),医疗支出(只要有社保的,数据社保局都有统计,可以很快得出),教育支出(教育局也会有相关数据支持)。还可以加计扣除一些节假日补贴和家庭旅游补贴。毕竟现在中秋、过年,外面买点东西超级贵。好不容易逢年过节一家人凑到一块儿,给自己一个放松的空间,出去走走。节假日补贴和家庭旅游补贴可以由地方来定,因为每个地区的生活水平不同嘛。

对于综合收入这块儿,除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还要加强其他个人所得的管控,尤其是目前管控较为薄弱的个人房租收入所得及个人劳务所得。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可以在家庭综合收入扣除家庭必要开支后的余额的基础上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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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心的小伙伴应该发现,我刚才没有提到房贷这一块儿。个人认为,房贷不应算入扣除标准,应当计入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原因主要有两个:

其一,买房是个人行为,不属于家庭必要开支。现今政府大力推行保障房、经适房、廉租房等各类政策来解决住房需求,但是房价还是没有很大起色。这主要是大家考虑的已经不是住房问题,而是需求问题。要买市中心的房子,要买大房子、要买学区房,这些需求早已不属于家庭必要开支的范围了,不应当纳入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其二,如果将房贷纳入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首先对那些有自有住房的个人是不公平的,他们没有该项扣除的福利。其次,大家为了少缴个税,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都会去购买住房,使自己享受房贷扣除的福利,如此,不仅会促进房价迅猛上涨,还会将房价上涨的负担转移一部分给税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