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确定拆迁范围之后,被拆迁人不能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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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城乡房屋纳入了拆迁的范围之类,拆迁范围一旦确定之后,那么拆迁方就会找你进行谈关于补偿的事情,这个时候,被拆迁人一定看清了拆迁补偿方案,在确定无差错、无异议之后再去签协议。那么,在拆迁范围确定之后,被拆迁人被禁止的行为有哪些呢?下面拆迁律师为大家来介绍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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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首先什么是被拆迁人呢?一般来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
对于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的问题在于被拆迁人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为了能够保护拆迁人的利益,防止被拆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拆迁之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者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以及租赁房屋,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直接增加拆迁人的拆迁成本,形成不合理的负担,本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为了保证欠款所列禁止事项得到有效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城建、房产、土地等部门暂停在拆迁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而城建、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接到暂停通知后,应当积极配合。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给有关部门的通知中,应当载明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延长暂停期限应当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批准,并且不得超过1年。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同样应当将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城建、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按照书面通知上载明的延长暂停期限实施。那么,被拆迁人可以自己选择补偿方式吗?
对于补偿这块,新《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但是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
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同时,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① 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依法获取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利;
② 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倦安,协议的权利;
③ 享有对拆迁补偿安里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权;
④ 对房屋丈量 、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 、复核的权利;
⑤ 在协商补偿安置过程中,与拆迁人发生纠纷而达不成协议的,有申请裁决的权利;
⑥ 对裁决不服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⑦ 认为强制拆迁,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有申请执行部门暂缓强制拆迁的权利;
⑧ 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阵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① 在协议书或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② 及时提供被拆迁房厦的权属、批建手续、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
③有配合公证机关、评伪机构、拆迁单位办理证据保全、丈量 、评估的义务;
④ 对自己主张的事项负有举证的责任。
对此,凯诺拆迁律师表示,如果被拆迁人对协议补偿有一异议的话,一定要及时的找专业拆迁律师去咨询,必要的时候让律师早介入案件当中,越早介入案件,对维护权益起着甚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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