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这个部门给永嘉人挽回645万元 ,记住它的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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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来源:永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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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如期而至,14日,采访人员从县消保委获悉,我县消费者维权意识日益提高,投诉意识呈上升趋势,去年全县12315受理群众消费投诉

2776件

,处理消费投诉

2776件

,处理率

100%

,办结率

99.98%

,共为消费者挽回损失

645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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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去年以来处理的消费投诉集中在网络购物、通讯服务、购房纠纷处理等领域。而从各季度投诉分析,一季度投诉节日消费特点突出,二季度餐饮类投诉上升,三季度食品类投诉、装修建材投诉、公共服务类投诉有所增长,四季度商品类投诉较为集中。采访人员从众多的消费案例中筛选了两个典型案例进行回放,希望更多的消费者能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案例一

 小孩就餐时受伤 责任该由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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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林女士和丈夫带着5岁的孩子到桥头镇一家餐馆吃晚餐,在就餐结束离开的时候,由于餐厅地面湿滑,林女士抱着孩子重重的摔倒在地。这一摔,孩子疼的哇哇大哭起来,林女士急忙送孩子去医院检查,好在孩子没有大碍,饭店也主动免去了林女士一家的就餐费用。第二天,林女士起床后发现自己腰腿疼痛,原来是前一晚摔倒后自己只顾着孩子,忘了自己也摔伤了。林女士找到饭店,要求店家承担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以及大人和小孩的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00元,但遭到了饭店的拒绝。

处理结果

经过县消保委桥头分会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饭店同意向林女士道歉并赔偿林女士500元损失。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林女士在饭店就餐,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服务有保证安全的义务,林女士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林女士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  

艾灸不当被烫伤 依法赔偿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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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陈女士在瓯北一家美容院办理了一张30次的艾灸调理卡,共支付了5000元。陈女士在一次接受艾灸治疗时,突然感到腰部异常灼热,立即嘱咐工作人员停止操作,起身后发现腰部不仅出现了红斑,还长出了一个个红色血泡;店家解释此为“灸花”,是艾灸见效的必然结果,只要坚持进行艾灸血泡会自行消除。深信不疑的陈女士坚持了两周治疗后,原本的水泡化为一块块脓苔,疼痛难忍的陈女士去医院检查,谁料诊断结果竟为三度烫伤!经过治疗,伤口虽已恢复,遗留的疤痕却迟迟不见好转。与美容院协商要求其赔偿损失,但遭到拒绝。

处理结果

经调解,美容院负责人承认操作失误造成陈女士的烫伤,对陈女士表达歉意并同意退还全额理疗费、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17000元。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经营者事先未告知消费者其提供的服务存在医疗风险,因操作不当导致消费者烫伤,应依法赔偿消费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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