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出首例儿童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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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王若琳)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成功处理了深圳首例涉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案件,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小宜父母对小宜实施家庭暴力,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宝安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12月18日,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牛湖派出所接到市儿童医院报警,称有一小女孩身上带有多处不同程度的烫伤、摔伤和殴打痕迹,怀疑其遭受父母虐待。
经民警了解,受伤的小女孩小宜(化名)还不满10岁。其父母在观澜打工,文化水平较低,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有4个女儿需要抚养。小宜因营养不良身体发育缓慢,与同龄人相比身材瘦小,走路时常有摔倒现象;在家比较调皮,存在捡垃圾吃、攀爬阳台、乱吃药物等行为。民警深入了解得知,小宜的父母偶尔会用手或衣架、扫帚等物品打骂孩子。送到医院前,小宜母亲洗头后因忘记调低水温以致小宜洗澡时被过高水温烫伤。目前,小宜母亲因涉嫌虐待罪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经调查后,向宝安法院申请小宜的人身保护令。宝安法院经审查,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之规定,发出我市首张儿童人身保护令。小宜父母也认识到自己错误,表示予以改正。宝安法院少年庭进行两次家庭走访,了解到小宜家庭的困难,并联系社工持续地跟进和回访,帮助解决小宜的家庭困难。
据宝安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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